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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化粧品應標示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暨修正標示規定第七點草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4-01-21
  • 更新時間:114-01-21

衛生福利部(衛福部)於114年1月21日預告訂定「化粧品應標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及預告修正「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第七點草案,公開評論期自預告次日起計60日,蒐集社會各界意見。

本次草案規範參考國際管理規定及「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onsumer Safety, SCCS) 等相關研究,針對α-戊桂皮醛 (Amyl Cinnamal) 等24項香精或香料成分,要求當使用於「使用後沖洗產品」濃度超過0.01%,或「非使用後沖洗產品」濃度超過0.001%時,必須標示實際成分名稱,不得以香精、香料、Flavor、Fragrance、Parfum、Perfume或Aroma等方式標示。為確保規定明確性,衛福部同步修正「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第七點內容,詳情可至本署網站公告資訊查閱。

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本規定旨在提升產品透明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使國人能依自身需求選擇適合的產品。草案預定自公告日起1年後生效,正式施行後,若業者未依規定標示,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處以新臺幣1萬至100萬元罰鍰,並可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停業或廢止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