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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回應社群媒體貼文指稱某前民意代表承接疾管署標案疑義

  •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
  • 建檔日期:113-11-27
  • 更新時間:113-11-27

有關今(27)日社群媒體貼文指稱,疾管署106年委託科技研究計畫,其投標廠商「台灣預防醫學學會」成員中包含某前民意代表,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疑義,疾管署說明如下:

  1. 該採購案件係疾管署「疾病管制署106年委託科技研究計畫案」採購案(案號:JH105022),當時共計23家廠商投標,於105年10月3日開標資格審查時,其中「台灣預防醫學學會」及另2家廠商分別因為未附機構公函、未檢附納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及投標廠商聲明書內容不符規定等因素,最終判定為不合格。
  2. 另因第一次招標時,部分計畫研究重點共五項,因投標廠商所提內容不符需求或無人投標,故疾管署再就:(1)使用nPEP或PrEP且合併成癮藥物使用對象之愛滋預防與戒治整合性照護服務研究、(2)男同志族群篩檢結合其社會網絡之接觸者追蹤之成效分析、(3)國內愛滋歧視現況調查及國際比較、(4)建立社區外展愛滋治療服務及效益評估、(5)應用巨量資料探討愛滋感染者發生重大疾病之共病趨勢等五原訂研究重點項目進行第二次招標,使防治研究需求完備,並藉此取得相關成果作為愛滋防治政策研擬參採。二招時僅1家廠商,即「台灣預防醫學學會」投標並得標,本署於上述標案均依規定辦理,可受外界檢視。
  3. 經查「台灣預防醫學學會」非屬營利團體事業,有關該採購案承接廠商「台灣預防醫學學會」成員中包含某前民意代表應利益衝突迴避之疑義,上述採購案時(105年-106年),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舊法(107年5月修正前)第三條規定,尚無規定非營利事業之公職人員關係人須進行利益迴避,但107年5月修正後,該法已納入針對非營利事業之公職人員關係人一併規範。

疾管署強調,本案已進入司法審理階段,將全力配合司法單位調查,若有人員確有涉法事實,將依法規秉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