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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新制全攻略 婦女節起跑上路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13-03-07
  • 更新時間:113-03-07

 去年6月間臺灣掀起一波#MeToo運動,行政院在短短2個月內完成性平三法修正,與民眾切身相關性騷擾防治法規範的公共場所性騷擾部分,相關申訴新制預定在明天三八婦女節正式上路,可說是政府送給全國婦女一個大禮物。有關性騷擾防治法重要新舊規定對照如下:

修法重點

新制

 

舊制

延長申訴期限

  1. 一般性騷擾:於知悉事件後2年內,或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5年內提出
  2. 權勢性騷擾: 於知悉事件後3年內,或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7年內提出
  3. 未成年被害人: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

自事件發生後1年內提出

受理窗口明確化

  1. 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者:向該所屬單位申訴
  2. 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3. 其他:向警察機關申訴

 

  1. 向行為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申訴
  2. 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3. 行為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向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申訴

簡化申訴程序

  1. 申訴
  2. 直轄市、縣(市)審議會得主動重行調查,不需當事人提再申訴
  1. 申訴
  2. 當事人對申訴調查結果不服,得於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調解程序明確化

  1. 任一方當事人均得提起調解(權勢性騷不得調解)
  2. 調解期間,除被害人得聲請停止調查外,申訴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3. 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已提起之申訴、刑事告訴或自訴均視為撤回
  4. 調解不成立,已提起申訴者,依申訴程序進行;未提起申訴者,視為申請調解時,提起申訴

申訴與調解制度脫鉤,衍生實務執行困擾

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

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除強化被害人隱私保護外,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未定明被害人服務內容

加重行為人處罰

  1. 行政罰鍰:最高可處60萬元,並延長裁處時限為自申訴時起3年內裁處
  2. 刑事責任: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權勢性騷加重其刑至1/2,刪除得單純科處罰金規定
  3. 民事責任:權勢性騷擾法院得酌定損害賠償額1-3倍懲罰性賠償金
  1. 行政罰鍰:最高可處15萬元。
  2. 刑事責任: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3. 民事責任: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定明場所主人具體糾正及補救措施

場所主人於所屬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者,應採取以下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1. 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保護
  2. 協助被害人申訴並保全相關證據
  3. 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性騷擾事件
  4. 針對管理之公共場所安全進行檢討與改善

僅規定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衛生福利部表示,為完善性騷擾防治制度,自去年8月16日總統公布修正性騷擾防治法後,除修訂相關子法,並與相關部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密集召開會議修訂性騷擾事件申訴書、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書、調解書等,更訂定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表、性騷擾事件受理申訴流程圖以及性騷擾事件調解流程圖,以明確化整體程序,讓民眾更了解。相關表單業置於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性騷擾防治專區,有需要之民眾可下載使用。此外,為協助民眾釐清性平三法適用疑義,以及遇到性騷擾時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113保護專線並提供相關諮詢服務,民眾有需要可善加運用,亦可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性騷擾防治業務窗口尋求協助。

為強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性騷擾防治量能,衛生福利部除了爭取行政院中長程計畫,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性騷擾防治專業人力及業務推動經費外,並在日前辦理行政講習,提醒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新制上路上緊發條,今年也將規劃一系列的教育訓練活動,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提升各場所主人防治意識、調查人員專業知能,維護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