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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強化違規食品廣告管理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3-01-31
  • 更新時間:113-01-31

衛生福利部於113年1月31日發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將廣告違規情狀納入裁處罰鍰基準之加權事項,加重裁處力道,嚇阻違規食品廣告。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食品廣告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處以4~400萬元;涉及療效處以60~500萬元。目前處理原則就違規廣告業者,於上述法定罰鍰額度內,除「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A)」外,並依「違規行為故意性(B)」、「違害程度(C)」及「其他裁量參考(D)」等四個面向,加權計算裁罰金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有鑒於食品廣告違規情形隨廣告時間增加而增加,加上代言人的推波助瀾,更易使民眾陷入錯誤的判斷。因此,本次修正重點係針對上述「違害程度(C)」部分,列舉廣告違規情狀如下:

  1. 於全國性電視頻道或購物頻道播送,播送總時間六十秒以上。
  2. 聘請專業人士(機構)或知名公眾人物薦證或代言;內容刊播產品使用前後比較圖、人體器官組織示意圖或誇張科學數據。

倘符合所列情狀罰鍰最高可加權乘以3倍,以避免不肖業者持續利用廣告灌輸民眾錯誤的資訊,進而使民眾受騙上當,更甚影響健康。日後,針對有前述情節之違規業者,廣告誇大不實者,初次可處12萬元(A x B x C x D =4 x 1 x 3 x 1=12);廣告涉及醫療效能者,初次即可處180萬元(A x B x C x D =60 x 1 x 3 x 1=180)。

未來,食藥署將持續督導地方衛生機關落實辦理,且針對違規食品廣告累犯之業者,確實依處理原則強化裁處強度,以維護國人健康及有效淨化閱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