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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COVID-19疫苗均為預採購模式,以預先保有所需之疫苗數量,實屬國內外皆然之作法;提供民眾疫苗亦須取得食藥署EUA審查通過,且檢驗封緘合格,安全無虞

  •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
  • 建檔日期:113-01-11
  • 更新時間:113-01-16

有關媒體報導高端公司COVID-19疫苗未獲EUA通過及先生產一事,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回應說明如下:

一、政府採購的新冠疫苗都必須是經過審查,取得EUA的產品,而且使用前還需經過封緘檢驗、把關品質,確保安全無虞,若任何一環有疏漏或缺失,就不予採用,不會提供民眾接種。

二、為因應COVID-19疫情疫苗需求,我國採取多元外購與國內研發雙軌並行方式採購疫苗,並與世界各國一樣積極推動輔助國產疫苗開發。又因全球疫苗生產原物料短缺,疫苗的生產及檢驗至少需要2-3個月的作業程序,為避免因等待疫苗研發程序完成,屆時無法購得原物料而喪失即時生產疫苗的時機,基於保障國人最佳利益前提下,故比照採購國際疫苗之預購模式,向已進入第二期臨床試驗之國內廠商採購COVID-19疫苗,以預先保有所需之疫苗數量,俾廠商於取得專案核准製造許可後,可儘速提供國人接種。疾管署於2021年2月開始洽國內2家已進入第二期臨床試驗之廠商(高端公司及聯亞公司)討論疫苗預採購事宜,並於5月28日與2家廠商簽訂「國內COVID-19疫苗採購契約」,每家各500萬劑疫苗。COVID-19所有疫苗,包括國內及國外疫苗,均為預採購模式,實屬國內外皆然之作法。指揮中心亦於2021年5月30日發布新聞稿說明「預採購國產1,000萬劑COVID-19疫苗」事宜(疾管署新聞稿)。

三、COVID-19疫情流行之初,全球疫苗的產能尚未擴充至足以供應各國需要,世界大國以投資方式超額採購,致使多數國家難以與歐美等國家競爭。然為因應緊急公共衛生需求,疾管署仍要求廠商必須於契約履約期限內交貨,而廠商須同時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專案製造許可(EUA)及安排疫苗生產排程,以應前述緊急之需。後續若順利取得專案製造許可,疫苗仍須經食藥署檢驗合格完成封缄後,才能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