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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完備性暴力犯罪防護網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12-09-21
  • 更新時間:112-09-21

為完備性暴力犯罪防護網,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同性婚姻者之親屬納入保護對象、禁止散布被害人性影像納入保護令範疇,並增訂網際網路業者知有被害人性影像的網頁資料,應即時限制瀏覽及移除,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我國於1998年率亞洲之先公布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公權力介入防治家庭暴力事件,提供受害人相關協助與關懷,今(2023)年已滿25週年。此次衛福部再行檢討法規周延性,擴大保護對象納入同性婚姻者之親屬,將禁止散布被害人性影像納入保護令範疇,並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網際網路業者對於有被害人性影像的網頁資料,應即時限制瀏覽及移除,以完備性暴力犯罪防護網。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家庭成員有關姻親之範圍,使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均受本法規範。(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範疇。(修正條文第14條及第61條)

(三)通常保護令之變更或延長,於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以有效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應即通知當事人、警察機關等,以利原保護令之遵守及執行。(修正條文第15條)

(四)擴大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範圍,包括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並增訂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聲請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法院得依其聲請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修正條文第16條)

(五)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網頁資料及保留相關資料之義務及違反時之罰責。(修正條文第50條之2、第61條之2)

(六)為周延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及相關扶助措施,增列準用本法第3章刑事程序及第58條第1項規定。(修正條文第61條、第63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