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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食品輻射照射處理標準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2-06-08
  • 更新時間:112-06-12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今(8)日預告食品輻射照射處理標準修正草案,本次主要修正是為因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之授權管理範圍,未包括植物防疫檢疫目的,故修正刪除涉及植物防疫檢疫目的之處理規定,並配合本次修正一併酌予調整附表之格式。本草案將提供60日之評論期,因本次修正未涉及與食品安全衛生實質標準之調整,預計將自發布日起實施。

輻射照射處理,是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及許多先進國家皆准許使用之特定冷殺菌技術,也廣為植物防疫之非熱處理措施。透過外部施加能量的方式,利用輻射之能量照射食品,以達到殺蟲、殺菌、延長保存期限等目的,故食品本身並不會殘留輻射物質,照射過程亦不會引發其他輻射物質,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評估以輻射照射食品是安全的處理程序,世界衛生組織(WHO)也認可輻照食品的安全性,依據WHO之評估,食品進行低能量之照射(劑量低於10 kGy)時,不會對食品產生毒理學危害,也不需再進行毒理學測試。

輻射照射處理與核子事故所造成的放射性元素外洩、沉降、直接污染食品之情況,完全不同,衛福部另已針對發生核子事故所造成輻射污染之情況,依食安法主管權責訂有「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進行管理。

本標準最早係於民國72年時提出,鑒於我國專責動植物防疫檢疫之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民國87年後增設成立,為事權回歸主管機關,故本次主要是將標準中涉及防疫檢疫目的之輻射照射處理,移回由我國防疫檢疫主管機關主政管理,未來國內如有其他基於植物防疫需求之輻射照射處理申請,或輸入農產品使用輻射照射處理之准駁,皆回歸由農委會依主管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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