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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影像犯罪防制 「二要三不」齊守護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12-03-15
  • 更新時間:112-03-16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於112年2月15日經總統公布,新法上路滿月 (3月15日)後,衛生福利部從統計數據分析,來檢視雙法修正後的立即效應,並邀集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以及婦女救援基金會共同參與,向社會大眾呼籲「二要三不」,一起終結性影像犯罪。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張秀鴛司長表示,性影像雙法施行後,從統計數據來看與去年同期相較,成人性私密影像申訴案件大幅上升,成長3倍(111年1-2月79件,112年1-2月243件),由此可見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性影像移除下架等規定,確實成為支持被害者求助,以降低傷害的後盾。長期協助被害人的婦女救援基金會杜瑛秋執行長從實務案例發現,遭偷拍、散布性影像的被害人所受傷害不亞於實體的性暴力創傷,他們最期盼的是儘快透過司法強制力把性影像取回、下架並阻止持續散布。

       配合本次修法,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將持續加強執法人員的教育訓練,希望在第一時間受理被害人報案時,就能協助被害人保存證據,及透過檢察官向法官聲請扣押、搜索,避免性影像遭散布;另為協助被害人移除下架性影像,衛生福利部已建置性影像處理中心,作為單一窗口,受理民眾求助移除性影像,及協助轉介被害人保護扶助。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張秀鴛司長指出,常見的五大性影像犯罪行為,包含偷拍(拍照、錄影)他人性影像、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分享性影像給他人、下載性影像以及製造Deepfake性影像,為杜絕這些行為,本次修法也都提高刑責,包括散布成人性影像,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散布兒少性影像,最重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一般民眾如果因好奇在網路上肉搜、談論性影像遭散布之被害人身分隱私等,亦有可能被處罰。

       衛生福利部呼籲「終結性影像,沒有人是局外人」,並提出二要三不原則,包括看見性影像內容侵犯自己或他人,「要」主動求助、境內外平台業者知悉性影像內容,「要」主動下架;及「不」拍、「不」傳、「不」留,防制性影像散布,希望大家一起遵守,共創防制性影像散布安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