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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之類菸品全面禁止 保護民眾健康 違反相關法令最高將重罰五千萬元罰鍰

  • 資料來源:國民健康署
  • 建檔日期:112-02-09
  • 更新時間:112-02-09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於112年1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全面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待總統公布後,將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
 
法源完備 勿心存僥倖 違者開罰
       國民健康署110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國中生、高中職生電子煙使用率分別由107年1.9%與3.4%上升至110年3.9%與8.8%,合併計算青少年電子煙使用率由107年2.7%上升至6.6%,短短3年時間快速倍增,修法通過前因現行法源不足,導致電子煙氾濫已對青少年形成嚴重的健康危機。
 
       依修正通過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相關罰則說明如下:
 
一、 製造或輸入業者若有製造、輸入、廣告行為,處新臺幣1千萬元至5千萬元罰鍰;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若有製造、輸入行為,則處新臺幣5萬元至5百萬元罰鍰。
 
二、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如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處新臺幣40萬元至2百萬元罰鍰;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則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鍰。
 
三、 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鍰。
 
四、 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1萬元至25萬元罰鍰。
 
五、 使用類菸品者,處新臺幣2千元至1萬元罰鍰。
 
施行日起「販賣」及「使用」電子煙   都要受罰
       網路或實體店內展示或販賣電子煙或其組合元件之行為;平台業者或電商協助刊登(傳播)電子煙或其組合元件相關之資訊,皆是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所禁止之行為。國民健康署呼籲,若有「販賣」或「使用」電子煙的人,請別再賣及使用了,避免違法受罰,請大家告訴大家!
 
       國民健康署已於112年加強網路監測力道,並與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對違法產品及違法行為加強查處,呼籲民眾不使用、不購買,若發現違反菸害防制法之情形,可檢附具體事證,就近向所在地衛生局檢舉或以市內電話撥打菸害諮詢及檢舉服務免付費專線(0800-531531)予以檢舉,以守護自身及下一代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