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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及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1-11-08
  • 更新時間:111-11-08

       衛生福利部前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於108年1月17日以衛授食字第1071303820號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為整併有關健康食品之相關標示規定,衛生福利部於111年11月8日公告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以將108年1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71303832號公告「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等,納入「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併於同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2631號公告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修正規定重點內容如下:

  1. 整併健康食品應標示保健功效或品管指標之成分及其含量。
  2. 明定產品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應揭露其保健功效係由學理得知,非由實驗確認之意旨。
  3. 明定健康食品以動物實驗進行保健功效評估者,應載明「經動物實驗結果,有助於該特定保健功效敘述」或等同字義之文字;另,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試驗以人體進行者,得自主載明「經人體食用研究結果:有助於該特定保健功效敘述」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4. 為配合國人營養政策,健康食品之配方設計,必須符合「少油、少鹽、少糖」原則,以兼顧產品整體營養價值,並考量攝取過多精緻糖,易造成肥胖且引發代謝症候群、心血管疾病,明定健康食品之每日建議攝取量,其所含外加精緻糖十七公克以上者,應標示「本品依每日建議攝取量○○公克/毫升,所含外加精緻糖量達○○公克,請注意熱量攝取。」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5. 考量含魚油原料之食品對特定對象及服用特定藥物之特定病患產生交互作用之風險,明定健康食品含魚油原料者,其警語標示之內容,應包括「嬰幼兒、孕婦、糖尿病患者或正在服用抗凝血劑之凝血功能不全者,食用前請先徵詢醫師意見。」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6. 考量含紅麴原料之食品對特定藥物或其他特定食品產生交互作用之風險,健康食品含紅麴原料者,其警語標示之內容,應包括「本品與降血脂藥(statin及fibrate類藥物)、葡萄柚合併使用,恐會造成肝、腎損傷、橫紋肌溶解症。」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修正規定將於113年1月1日生效;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輸入產品之進口日期於本規定生效日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倘健康食品業者未依本修正規定對健康食品正確標示者,將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於一年內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另健康食品未正確標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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