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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自10月13日起調整自主防疫期間醫療防疫措施

  •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
  • 建檔日期:111-10-12
  • 更新時間:111-10-12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2)日表示,因應即將實施邊境0+7入境管理新制,入境人員免除居家檢疫,改採「7天自主防疫」,經綜合評估國內疫情、醫療量能狀況,及醫療機構防疫安全與民眾探病等需求,自10月13日起,調整自主防疫期間相關醫療防疫措施,說明如下:

一、探病管制:

自主防疫期間勿至醫院探病。但符合以下例外情形時,得經醫療機構評估同意,出具探視當日採檢之自費家用快篩陰性證明後前往探病:(1)病人實施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須由家屬陪同,或依法規須家屬親自簽署同意書或文件;(2)急診、加護病房或安寧病房等特殊單位,因應病人病情說明之需要;(3)病人病情惡化或病危探視;(4)其他特殊原因,經評估有探病必要且經醫療機構同意。

二、陪病管制:

自主防疫期間勿至醫院陪病。但符合「病人有特殊照顧需求(如:須有照顧者陪同之幼童或生活無法自理等),且經醫療機構同意」之例外情形時,得經醫療機構評估同意,於入院陪病當日執行家用快篩陰性後陪病;陪病期間每日執行家用快篩至自主防疫期滿,並提供每名住院病人之陪病者1名公費篩檢。

三、醫療照護感染管制:

自主防疫期間之醫療或檢查,建議由醫師依病人治療之急迫性及必要性等,綜合考量延遲該等醫療或檢查及疾病傳播風險後決定;非急迫性、必要性之醫療或檢查,建議以延後為原則。

四、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建議:

於自主防疫期間返回工作者,建議於返回工作前進行1次公費家用快篩,且於自主防疫期間,每1至2日於上班前進行1次公費家用快篩;醫療機構得依傳播風險及工作性質等評估調整篩檢頻率。

指揮中心籲請民眾務必遵守自主防疫期間各項防疫措施,並請地方政府及醫療機構落實執行,以降低疾病傳播風險。指揮中心將視疫情發展滾動式修正醫院相關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