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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回應報載「少女遭母家暴被安置 卻遭機構關在房間挨批」案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11-05-25
  • 更新時間:111-05-25
5月24日,媒體報導新北市發生「少女遭母家暴被安置 卻遭機構關在房間挨批」一案,衛生福利部經向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進行查證,回應如下:
 
經查本案少女於111年5月19日因未在家線上上課,遭案母不當管教,主動求助新北市家防中心,經評估少女返家後可能再受暴,爰予以緊急安置。復因安置處所基於保護安置兒少的安全,訂有相關管理規範,包括要求安置兒少避免使用手機與他人聯繫,以免曝光安置處所等,致本案少女覺得受到限制而於同年5月24日自行離開機構,並於5月25日經警方協助尋獲,將其送回機構。
 
新北市家防中心後續將與少女、安置機構及相關人進行討論,以釐清少女的需求,並決定適切的中長期處遇方式,能夠兼顧少女的身心需求及人身安全,同時也將積極與案家工作,進行家庭重整服務,改善案母親職管教功能,以利少女能早日返回案家。
 
衛生福利部以本案為借鏡,積極推動全國各地方政府辦理下列策進作為,並呼籲社會大眾共同關心兒童少年的身心健康及其權益:
一、 考量近期因疫情影響,許多孩子在家線上學習,父母因照顧壓力衍生之親子衝突機會增加,當家長感到親職壓力或情緒達到頂點時,可運用「深呼吸-恢復冷靜」、「教孩子-嘗試溝通」、「暫離場-請家人協助」、「解困境-尋求外援」等方式,取代暴力管教,以維護與孩子良好的親子關係。
 
二、 針對受到不當對待,基於保護兒少而給予安置的情形,須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兒少最佳利益原則與尊重兒少表意權,並優先安置於親屬家庭、寄養家庭等家庭式的照顧處所,也應邀請兒少家長、親屬、重要他人及相關網絡單位共同討論兒少安置期間之處遇與照顧計畫等;本部將持續強化相關人員教育訓練,及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規定。
 
三、 另安置機構係基於保護安置兒少安全之必要,在提供生活照顧時需要採取相關保護措施,惟考量兒少身心發展需求與機構管理可能出現扞格與衝突,安置機構仍應維護安置兒少的表意權,與其充分溝通並討論適切的生活輔導措施,以保障兒少在安置機構生活的各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