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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修正案自111年4月30日起實施,新增第三類外國人健檢規定,確保社區防疫安全

  •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
  • 建檔日期:111-04-30
  • 更新時間:111-04-30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今(30)日公布「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修正案,並自即日起實施,增訂第三類外國人(即中階技術人力)及其健康檢查作業規定等事項,確保社區防疫安全。

疾管署說明,因應人口結構變遷及中階技術人力需求,我國推動「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為配合勞動部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同步於本辦法新增第三類外國人辦理健康檢查時程、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複檢管理等,原則比照第二類外國人(移工)辦理,惟考量第三類外國人之來源國更加多元,該類外國人得檢具由居住國家合格設立醫療機構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來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國家、地區者,得免辦理漢生病檢查及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此外,增訂受聘僱外國人補充健檢因故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政府衛生局申請延後或提前,以符實務所需。

為利地方政府衛生局、國內指定醫院及雇主(仲介)能瞭解本辦法修正後實務作業,疾病管制署製作「第三類外國人健康檢查問答輯」,並建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 ; 首頁>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康管理>受聘僱外國人健檢>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問答輯相關檔案)供下載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