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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再次提醒消費者勿至網路等未領有藥商執照之商家購買藥品,以確保用藥安全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7-03-03
  • 更新時間:97-03-03
針對報載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查獲民眾食用購於印尼之「液體威而剛(KAMAGRA Oral Jelly)」之商品,並自行於網站拍賣該產品,並於網頁內容宣稱「10分鐘立即反應 堅硬4小時,更猛更持久,不影響心血管,使用上更安全…」等詞,經該衛生局查案內產品包裝除標示含「Sildenafil 100mg」(即威而鋼viagran之主成分)及「quicker onset of action as compared to conventional tables」外,並無任何中文標示,該產品經衛生署認屬應以藥品列管,臺北縣衛生局進一步查核後,發現該賣家無藥商資格違規於網路拍賣案內藥品,即依其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處以行政罰鍰新台幣3萬元等乙事。
衛生署重申,並未核准上述產品,藥品應經衛生署核准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輸入,並再次提醒醫療院所及藥商,切勿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未經核准製造、輸入藥品,應認屬藥事法第20條1項1款或第22條1項2款之偽、禁藥,依同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同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目前衛生署核准治療性功能障礙之藥品,均列屬醫師處方藥品,依藥事法第50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衛生署提醒民眾,藥品尤其是「處方藥」,更必須對症及適量使用才可治病,否則極可能有嚴重不良反應。身體倘有不適或有醫療需求,應先行就醫,經醫師進行專業診斷後開給處方,再交由藥師調劑,切勿自行購買處方藥品服用,以免發生無法預期之副作用或併發症,更不要購買非醫療場所及來源不明之藥品,並拒絕購買誇大不實、來源不明、標示不清之藥物或食品,以維護自身用藥安全。
網路係ㄧ虛擬空間,且商品大部分皆採郵寄予消費者,消費者若有服用疑難,並無法由廠商當面給予解說及衛教,基於藥物不同於一般商品,為保障人民之健康安全,衛生署目前並未同意於網路、郵購及電視購物等非實體店面之通路販售藥物,衛生署特別呼籲消費者,勿至網路等未領有藥商執照之商家購買藥品,以確保消費者使用產品安全,並再次呼籲網拍業者,勿於網路販售藥品,以防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