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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局將於近期預告公告原產地標示相關規範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3-29
  • 更新時間:99-03-29
關於市售混合穀類產品產地標示問題,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將於近期依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3項規定,進一步預告公告原產地標示相關規範,針對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食品(食品原料),於本國進行混裝販售時,其混裝之食品(食品原料)原產地為二國(含)以上,將以各食品(食品原料)混裝含量(重量)由多至寡,依序標示原產地(國)。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行政院衛生署96年6月13日衛署食字第0960404142號公告規定,如進口食品於我國進行加工後,依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公告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故如食品(食品原料)於台灣進行加工後,其原產地將標示為台灣。為避免實質轉型之定義不同,造成原產地標示不明確,使民眾混淆,目前衛生署正對原96年6月13日之公告進行修正規劃。
食品藥物管理局將持續對進口食品嚴格把關,符合我國規定之食品始可進口。而食品原料之原產地標示仍參考現行國際規範要求食品進行適當標示,以提供民眾選購時的參考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