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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局預告修正原產地標示相關規範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6-11
  • 更新時間:99-06-11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於食品標示中提供更詳盡之資訊予消費者,食品藥物管理局在本(11)日預告修正「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公告(如附件一),就進口食品(食品原料)之原產地認定,依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但其如屬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3項規定,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食品(食品原料)者,於本國進行包裝販售時,其單一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須標示其原產地(國);混裝之食品,則以各食品(食品原料)混裝含量(重量)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原產地(國)。
也就是說,未來如進口食品於我國進行混裝,則須以各食品混裝含量(重量)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原產地(國)。如:自甲國及乙國進口之食品,在國內混合後,另製成完整包裝產品,則其原產地須分別依其含量,分別標明甲國及乙國國別。
如產品於我國經加工後實質轉型(如:進口茶葉於我國加工製成茶飲料;進口麵粉於我國加工製成麵包),則其原產地仍標示為台灣;若產品非屬實質轉型,僅於我國進行簡單乾燥、稀釋、切割或混合包裝等(如:進口丁香魚於我國經簡單乾燥成丁香魚乾;進口濃縮果菜汁於我國進行稀釋作業;進口鱈魚於我國分切成鱈魚片),仍須依其進口時所標示之原產地為標示。但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


大蒜、香菇、竹筍、梅、李、茶葉、稻米、花生、金針等9項農產品,因其特性另有公告其原產地之認定基準,則須依其規定辦理(如附件二、三),如:自甲國進口生鮮茶葉,於台灣經自然乾燥、發酵後製成烏龍茶葉,雖其口感改變,但因前述原產地之認定基準,茶葉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發酵、未發酵,皆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故該茶葉產品仍須以進口時所標示之原產地甲國為標示。
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民眾,購買產品時應注意產品之原產地標示,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