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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醫學人員資格限制,106年1月1日正式執行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4-12-25
  • 更新時間:104-12-25
為保障從業醫師權益,避免將來國內美容醫學市場發生劣幣逐良幣的情況,本部修訂「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之附表,強化美容醫學機構提供之醫療品質。共分成「美容醫學手術」、「美容醫學針劑注射」、「美容醫學光電治療」等三類,在尊重醫師專業性原則下,就美容醫學機構之醫療技術、執業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分別訂定相關管理規範。
醫師在原專科醫師訓練之「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中已有相關美容醫學手術訓練即可符合操作資格,若未符合該訓練之醫師,但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已包括一年外科訓練者,只要提列專科醫學會頒發曾參與該項手術已達十例及參加學術講座達四小時之學習證明文件,也可符合操作資格。若課程未包括一年外科訓練者,則必須補足相當於外科訓練一年時數之訓練課程,再提列專科醫學會頒發曾參與該項手術已達十例及參加學術講座達八小時之學習證明文件,才可執行美容醫學。美容醫學針劑注射、美容醫學光電治療之操作資格,只要具專科醫師資格者,經一定時數的教育訓練領有證明文件即可為操作人員。
  並要求醫療機構實施治療時,應先取得病人書面同意,並於同意書中載明其執行方法、可能之併發症與處理方法、及術後復原期可能出現之問題等資訊,以供民眾能詳細且充分的進行考慮,不得以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同意。除此之外,對在執行美容醫學過程中所使用之藥物或醫療器材,亦要求皆應具本部所核發之藥物輸入或製造許可證明文件,以確保民眾健康安全。
本辦法修正生效前,已執行美容醫學手術、美容醫學針劑注射、美容醫學光電治療之未符合資格之醫師,本部將組成美容醫學認定委員會,訂定上開人員認定原則,進行資格審核,審核通過之醫師得繼續執行,以保障其現有工作。上開之醫師,應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1日前,向本部指定公告之專科醫學會申請具操作醫師資格之認定,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執行美容醫學手術、針劑注射、光電治療。開始申請日期,本部將另行公告。由於尚有諸多事宜須籌備,如組成認定委員會、認定原則的訂定、指定認可之專科醫學相關學會開具手術經驗及學術講座證明、地方衛生單位針對本案之行政管理作為等,爰預留一年宣導期,106年1月1日正式執行。
除了今年年終在美容醫學管理有新作為外,近年來,本部為讓民眾對美容醫學就醫品質更有信心,自102年起針對台灣1,129家執行美容醫學之醫療機構,由各縣市衛生局加強對美容醫學醫療機構管理,本部亦於103年納為各縣市衛生局醫政業務督導考核之重點項目,今(104)年就已完成公告之14項「美容醫學處置之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及2項「美容醫學針劑注射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請衛生局加強輔導醫療機構參採或逕用該同意書範本作為告知內容。
本次將美容醫學納入管理係為了保障國人美容醫學品質,在面對日漸商業化的美容醫學發展,透過各項管理措施,兼顧醫師及民眾雙方權益外,亦可藉此保護民眾的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