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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社工人員需要知道的服貿真相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
  • 建檔日期:103-03-22
  • 更新時間:108-03-18

近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引起各界關注,該協議內容中,我方對陸方共做出64項開放承諾,陸方對我方則有80項開放承諾。在社會服務業中有關老人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部分,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我方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夥形式設立小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大陸服務提供者出資比例須低於50%且不具控制力;陸方開放內容則為: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福建省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養老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對於以上協議內容,日前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林萬億教授「社會工作者應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乙文所提疑慮,提出澄清說明如下: 
一、有關加速老人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走向營利化之疑慮: 
按我國老人福利法第37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在服貿協議中,我方開放之小型(非財團法人)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皆屬現在既有之機構型態,須接受政府高度監督管理,比如機構收費規定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不能由業者隨意變動;另開放後仍然會受到民間社會福利團體的強力監督,也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在相關法令規範下,不可能特別針對大陸地區來臺合夥者開放設立營利機構,更不會加速機構走向營利化,導致貪汙、剝削、篩案、違反倫理、就業排擠、市場壟斷等負面效果,反而可能會帶動良性競爭,導引服務品質提升。 
二、有關造成社會滲透及犧牲弱勢之疑慮: 
服貿協議開放僅限陸資,並未開放陸方護理人員、社工、照顧服務員等專業人員,且機構負責人須為我國國民,且須依我國相關法規辦理,並接受主管機關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機構聘用之服務人員,除外籍看護工外,皆為我國國民且須符合專業資格,因此機構被照顧者仍由國人自行照顧,並不影響機構內被照顧者的權益,也不致有社會滲透及犧牲弱勢之情事。 
三、有關開放內容不對等之疑慮: 
選定福建及廣東兩省,係考量其民情與臺灣較接近,較符合我方需求,作為第一階段試辦;廣東及福建省開放給我方進入的服務業市場,規模遠大於我方。又服貿協議原即訂有漸進自由化規定,如試辦成功,未來政府亦可繼續協商開放的深度與廣度,亦可依規定於6個月後終止。 
社會及家庭署擔負照顧國內兒少、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的重責大任,讓國人有安定生活及安全就養環境是施政目標,面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一貫秉持審慎嚴謹態度以為因應,請國人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