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對於近日媒體報導某作家自殺一案,本部依循往例請縣市主管機關了解個案,以於必要時予以適當之協助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6-05-02
  • 更新時間:106-05-11

有關近日媒體報導某作家遭補習班老師誘姦而自殺一案,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因4月28日下午多家平面媒體詢問本部對該事件之看法,同時即時新聞也露出,除依慣例第一時間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了解林案過往有無通報紀錄,是否為保護性個案,同時考量本案涉及早年性侵害創傷議題,因而在同日下午發布新聞稿呼籲社會大眾要重視性侵害被害人的心理創傷及身分隱私保護議題,宣導性侵害創傷復原中心求助管道資訊;至於媒體及民眾是否有違反被害人隱私權保護,需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臺南市社會局就個案認定、處理,衛福部並未干預新聞報導。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自民國86年1月22日公布施行,102年7月23日行政院組織改造性侵害防治業務從內政部移撥至衛生福利部,為強化性侵害被害人身分隱私保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及第13條之1有對媒體報導性侵害事件明訂相關規定,同時也擴及任何人,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必要者」、「有正當理由」之情形則得以排除適用。張秀鴛表示,鑑於大眾媒體傳播快速,尤其性侵害案件對被害人及家屬影響甚鉅,為避免媒體或民眾觸法,造成傷害擴大,適時提醒相關法律規定以求自律實有必要;惟個別案件是否違法或符合例外規定而免罰,仍需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個別案件審酌其公益性、必要性或正當性等進行裁量。

除此之外,根據研究顯示,過度渲染自殺訊息模仿效應將油然而生,最可能發生在年輕族群身上,衛生福利部表示,媒體報導自殺新聞可以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建議之「六要」與「六不」原則,另外也請民眾多關心自己身邊的人,多給予彼此正面的鼓勵,走出戶外多給予正向積極的思維模式,多陪伴、多傾聽,以避免類此憾事一再發生。

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媒體報導自殺新聞原則:「六要」與「六不」

「六不」:

.不要刊登出照片或自殺遺書。

.不要報導自殺方式的細節。

.不要簡化自殺的原因。

.不要將自殺光榮化或聳動化。

.不要使用宗教或文化的刻板印象來解讀。

.不要過度責備。

「六要」:

.當報導事件時,與醫療衛生專家密切討論。

.提到自殺時,用「自殺身亡」而不要用「自殺成功」這樣的字眼。

.只報導相關的資訊,且刊登在內頁而非頭版。

.凸顯不用自殺的其他解決方法。

.提供與自殺防治有關的求助專線與社區資源。

.報導危險指標以及可能的警訊徵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