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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加強食品殘留農藥管理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3-12-13
  • 更新時間:113-12-13

衛生福利部於本(13)日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內容為增修訂阿納寧等32種農藥於100項農作物之殘留容許量、刪除二‧四地等2種農藥6項殘留容許量,以及增列「普硫松」為公告禁用農藥。前述增修訂殘留容許量,包含進口容許量7種農藥20項農作物之殘留容許量;國內登記案10種農藥62項農作物之殘留容許量;配合檢驗方法修正16種農藥18項農作物之殘留容許量。本草案預告評論期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

我國對於農藥之核准登記及修訂殘留容許量,分別由農業部及衛生福利部依權責辦理。農藥殘留容許量之增修訂依據來源為二,一為配合國內前端農業部核准國內農藥使用需求及範圍等規定;二為因應國際貿易需求,由出口國政府或農藥業者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提出。針對進口農產品,因其農作物生長環境、病蟲害防治及用藥方法與國內情形不同,為國民飲食需求,係由食藥署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受理增修訂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之案件。另,農藥殘留容許量之修正,經審核農藥之毒性資料、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核准登記使用方法等科學性資料,參酌國際間標準,評估國人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之累積風險,並會商農業部,經專家委員審核通過,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農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食藥署持續監測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食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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