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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食品輻射照射處理標準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3-01-19
  • 更新時間:113-01-19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今(19)日發布修正食品輻射照射處理標準,本次刪除涉及植物防疫檢疫目的之處理規定,並一併酌予調整附表之格式,修正內容並無涉及實質標準值之調整,僅為品目之刪除,將於發布後實施。

    輻射照射處理,是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及許多先進國家皆准許使用之冷殺菌技術,也廣為植物防疫之非熱處理措施。透過外部施加能量的方式,利用輻射之能量照射食品,以達到殺蟲、殺菌、延長保存期限等目的,故食品本身並不會殘留輻射物質,照射過程亦不會引發其他輻射物質。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評估以輻射照射食品是安全的處理程序,世界衛生組織(WHO)也認可輻照食品的安全性,依據WHO之評估,食品進行低能量之照射(劑量低於10kGy)時,不會對食品產生毒理學危害,也不需再進行毒理學測試。

    輻射照射處理與核子事故所造成的放射性元素外洩、沉降、直接污染食品之情況完全不同,衛福部另已針對發生核子事故所造成輻射污染之情況,依食安法主管權責訂有「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進行管理。

    本標準最早是在民國72年時提出,由於我國專責動植物防疫檢疫之主管機關(現為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於民國87年後已增設成立,為事權回歸主管機關,故本次刪除標準中涉及防疫檢疫目的之輻射照射處理,以利移回主管機關主政管理。未來國內如有其他基於植物防疫需求之輻射照射處理申請,或輸入農產品使用輻射照射處理之准駁,皆回歸由農業部所屬主管權責辦理。

    補充說明,由於輻射照射屬於特定專業技術,於我國須委託經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認可之照射廠場執行,非由食品業者自行照射。而本標準所列得輻射照射之食品品目,皆為正面表列,未表列之食品品目,食品業者不得擅自委託送請輻射照射處理,如基於加工及產品品質改善等目的,必需採用輻射照射處理者,應另案向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申請,經申請通過且增列至標準品目後,才能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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