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原產地如實標示 食安無需憂慮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2-11-28
  • 更新時間:112-11-28

    針對昨(27)日媒體報導「聚焦真相/洗產地風暴續擴大 流通全國 食安隱憂」,食藥署再次強調,對於進口豬肉安全絕對是嚴格把關,進口之生鮮冷藏冷凍豬肉及其可食部位,必須於邊境經食藥署食品安全衛生查驗與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動物疫病檢疫通過後,始放行。110年至112年11月24日止,豬肉及其可食部位共計輸入308,053噸,均未檢出萊克多巴胺。

    為維護國人食用豬肉產品之衛生安全,食藥署並與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強化後市場進口與國產豬肉產品之抽樣,今(112)年1月至10月,於各販售通路、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及製造端共計抽驗2,130件(包括國產1,647件、進口483件),也均未檢出萊克多巴胺。

    自110年1月1日起,所有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不論進口或國產,加工製成重組肉與否,含有豬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都應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以利消費者選購參考。為督促食品業者落實標示規定,食藥署亦自110年起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執行豬肉原料原產地標示稽查計畫,全面查核後市場食品標示適法性。110年至112年11月16日查核豬肉原料原產地共計249,923件次,其中93件不合格,均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裁處,裁處金額共計283.6萬元整。

    食藥署以民眾飲食衛生安全為優先考量,由源頭到通路嚴加把關,將持續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嚴查,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即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45條處新台幣4萬元至400萬元,以確保食品安全,讓民眾安心且享有更多產品來源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