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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啟動「112年度食品物流業暨倉儲業稽查專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2-05-18
  • 更新時間:112-05-18

    食品物流及倉儲為食品運輸與儲放之重要環節,對食品衛生安全品質影響甚鉅,因近年COVID-19疫情警戒管制,民眾生活及購物型態轉變,導致低溫物流業運量增加,恐有因管控異常產生食品衛生安全之疑慮,為強化食品管理,並確保業者於儲存及運送時依產品標示之儲存條件進行作業,本(112)年度持續規劃並啟動「食品物流業暨倉儲業稽查專案」,針對物流及倉儲業者,實地查核其倉儲存放之產品有無逾期情形,及運送過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

    本專案將抽查全國22縣市之物流暨倉儲業者,查核重點除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登錄資訊之外,另查核儲存之產品是否已逾期及逾期或回收產品等廢棄物之處理機制;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者,由所轄衛生局依法處辦。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另依據食安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者經要求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依同法第4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41條規定,針對有違反第8條第1項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