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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修訂「公費 COVID-19 治療用臺灣清冠一號申請補助方案」 適用條件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11-09-09
  • 更新時間:111-09-09

       為提升公費補助「臺灣清冠一號」藥品治療效益,本部於7月4日召開「『臺灣清冠一號』公費補助對象研商會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遂依開會議結論,修訂發布「公費 COVID-19 治療用臺灣清冠一號申請補助方案」,並自111年9月15日生效。

       上開補助方案經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聯會111年9月8日向本部提出建議意見,經本部中醫藥司9月9日上午與王政務次長開會討論,考量中醫診療特性,原第二點適用條件之公費補助對象增列第(三)項「確診新冠肺炎呈現任一中醫急迫病勢:1.高熱不退(體溫39°C以上持續2日);2.咳嗽明顯,兼具喘症;3.咽痛嚴重,飲食困難。」;12歲以上(孕婦除外)符合前開條件症狀者,均可由中醫師開立公費臺灣清冠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