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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疫情,醫療法人及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申報110年財務報表及工作報告期限延長至111年6月30日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11-06-15
  • 更新時間:111-06-15

       衛生福利部表示,醫療法人及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依法應於本(111)年5月底前申報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10年度財務報告及工作報告至該部備查,惟鑑於近期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本土案例增加,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應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且法務部亦於111年5月27日函知財團法人各主管機關,財團法人可能因疫情而無於111年5月31日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之期待可能性,爰參照財政部延長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之期限,以111年6月30日為財團法人辦理110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函送備查作業期限。

       衛生福利部參照前開部會作法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擬定醫療法人及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申報110年度財務報表及工作報告之處理原則:延長辦理110年度財務報表及工作報告之函送備查作業期限至111年6月30日止,請各法人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