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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核准「臺灣清冠一號濃縮製劑」專案製造,應經中醫師處方,民眾勿自行購買服用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10-05-19
  • 更新時間:110-05-19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需要,衛生福利部同意已取得「臺灣清冠一號濃縮製劑」外銷專用藥品許可證之藥廠,得依藥事法第48條之2規定,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專案製造。昨天並已核准第1家藥廠「臺灣清冠一號濃縮製劑」專案製造,目前並積極審查其他藥廠專案製造申請案。該藥品類別為「須由中醫師處方使用」,核准製造期間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日止。民眾應由中醫師診斷臨床症狀後,給予「臺灣清冠一號濃縮製劑」專案藥品,確診者切勿自行到中醫診所求診用藥,以免造成社區感染擴大。

  「臺灣清冠一號濃縮製劑」處方組成為黃芩、魚腥草、北板藍根、栝樓實、荊芥、薄荷、桑葉、厚朴、炙甘草及防風等10種中藥材,與衛福部110年4月12日函頒「新型冠狀病毒病(新冠肺炎)中醫會診分期治療指引」之輕症方相同,可用於治療新冠肺炎無症狀帶原與初發作症狀者,非預防保健使用。

為因應疫情升溫,民眾應避免不必要移動、活動或集會,若有至中醫診所看診之需求,可依健保署所提「因應COVID-19之視訊診療調整作為」方案進行,屬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由衛生局轉介至指定視訊診療之醫療機構,安排看診;若非屬前開三類人員,可撥打指定之視訊診療醫療機構視訊診療門診掛號專線,或上網至指定之視訊診療醫療機構網頁掛號,約定診療時間。民眾不可自行至中藥房、網路及其他通路購買來路不明宣稱清冠一號之中藥方,以免誤服不明藥物導致傷害。

至於中醫醫療院所應遵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進行相關防疫措施,以保障看診民眾及醫護人員之安全。

衛生福利部呼籲所有防疫工作,包括篩檢、通報與醫療均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指示執行,現在是國內防疫的重要時刻,請民眾配合做好各項防疫措施及個人防護工作,共同守住防疫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