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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109年最低生活費調增、低收入戶審核實務問題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8-10-27
  • 更新時間:108-10-27

近日媒體有關109年最低生活費調增、低收入戶審核實務問題等報導,本部說明如下:

一、各直轄市最低生活費,依據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係由各該直轄市訂定、公告,並報本部備查。今(108)年本部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資料,於8月27日召開109年低收入戶調查相關事宜會議,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議109年最低生活費。會中已提醒如有調高最低生活費致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數增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寬籌預算以因應所需增加之經費。9月底,本部與直轄市政府已分別公告各該109年最低生活費。

二、中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規定,除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且不得超過所得基準(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外,也應符合家戶的動產(存款及投資等)、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限額。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臺灣地區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2萬4,293元,爰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標準訂為每人每月不超過2萬4,293元,該數額雖高於現行基本工資,惟臺北市所得及生活費用較高,各直轄市政府訂定其最低生活費均會審慎考量。

三、社會救助已考量各種申請個案型態需求有不同審核方式,為因應失業問題,對於失業者於失業期間確無工作收入,符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失業認定有關規定且領有失業證明者,其於失業期間得不設算其工作收入;另有關未成年者、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等在就業市場能力較為弱勢者,因其平均薪資較一般國民平均薪資為低,社會救助也核減計算其工作收入,避免因高估其工作所得,致其喪失救助資格。

四、對於未產生經濟效益之不動產,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等7款情形,在社會救助法也可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後排除,以利於部分持有上開不動產家戶可獲得社會救助照顧。

五、如對於社會救助審核認定有其他疑義,視案件需要直轄市、縣(市)政府亦會派員進行訪視及裁量,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並應經常派員訪視、關懷受生活扶助者之生活情形,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又現行民眾生活態樣多元,也參採村(里)幹事、村(里)長、其他網絡資源等資訊,以即時、便民、彈性為原則。

六、最低生活費因應不同地區生活水準每年檢視調整,本部及各直轄市政府依法訂定合理之最低生活費數額,以保障弱勢民眾基本之經濟安全,並兼顧其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