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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刊載某些整形外科診所等為消費者施打尚未核准之胎盤素等情事,衛生署說明處理立場,並呼籲醫療機構勿以身試法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7-04-17
  • 更新時間:97-04-17
有關媒體刊載某些整形外科診所為消費者施打尚未核准之胎盤素等情事;衛生署重申,目前衛生署並未核准該產品,倘有非法製造或輸入販售情形,核屬於藥事法第22條1項2款之禁藥,依同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且提醒醫療院所若提供未經核准之胎盤素,依同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予以依法處辦,亦再次呼籲醫療機構切勿以身試法。
衛生署除即時通知其轄區衛生局(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嘉義縣衛生局)前往查明該等診所有無違法為消費者施打尚未核准之胎盤素等情事,倘查獲屬實,應瞭解、掌握其供應、流向管道外,並依法處辦,以達遏阻效果外,並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例行性稽核、年度普查及列入年度地方衛生機關執行市售藥物、化粧品品質稽核業務、地方及中央衛生機關跨縣市之聯合稽查的稽查重點項目及查核對象。同時亦鼓勵民眾協助監督檢舉非法,並設置檢舉不法藥物專用電子信箱: drug@doh.gov.tw及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25-748,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
為確保藥物安全與醫療效能,衛生署已建置藥物安全監測機制,即時監視國內、外藥物安全訊息,除設有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及藥物不良品通報中心之外,並對於藥物之安全性與療效亦隨時進行再評估,如醫療人員或病患疑似因使用(服用)藥物導致不良反應之發生,請立即通報衛生署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網站:http://adr.doh.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