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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通過醫療法第九十三條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修正條文說明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7-12-19
  • 更新時間:97-12-19
立法院於今(19)日三讀通過醫療法第九十三條修正條文,增列第二項「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為推動醫療技術升級發展研究計畫,而其投資金額逾一定門檻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辦理醫療機構購置特殊醫療儀器審查及評估。」
衛生署表示,感謝關心國內醫療品質的朝野立委們,支持醫療法第九十三條之修正案,讓熱心公益之大企業,得以透過成立之社團或財團法人,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之最新醫療儀器,以提升國內之醫療水準,並維護國人之身體健康。
衛生署於未來許可此類申請案時,將會在能確保病人權益之大前提下,給與熱心企業最大的支持與協助,讓此條文立法意旨獲得充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