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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販賣業者對單味中藥粉末管理制度與彼等業者之業務範圍疑義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07-31
  • 更新時間:98-07-31
為提昇中藥產品品質與兼顧民眾消費之安全衛生,行政院衛生署前於98年6月18日公告「本署64年3月31日衛署藥字第63054號函,自98年9月1日起停止適用。」,並說明有關單味中藥粉末應依藥事法規定申請藥品查驗登記之管理政策後,部分中藥販賣業者疑慮該規定恐有衝擊業者生計之虞。
關於中藥粉末之管理規定,茲重申說明如下:
一、查藥事法第103條第3項規定略以:「…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二、依前開之規定,中藥販賣業者如販賣經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核准之中藥粉末,或於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得以丸、散、膏、丹調配之條件下,因個別消費者及調配過程實務之需要,將原料藥材予以炮製及研磨成粉末,或利用經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核准之中藥粉末,以利製作成丸、散、膏、丹者,尚未違反98年6月18日署授藥字第0980001736號公告中,關於單味中藥粉末管理之規定;於依個別消費者需要調配丸、散、膏、丹,向中藥販賣同業以個案方式調用所需數量之單味粉末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