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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制定「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保障民眾飲食安全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09-14
  • 更新時間:98-09-14
為加強對食品中真菌毒素之管制,衛生署已預告「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草案,除現有之黃麴毒素限量規定,並增列食品中赭麴毒素A(Ochratoxin A)、棒麴毒素(Patulin)及橘黴素(Citrinin)等三項限量標準,預定98年9月25日評論期結束後,如無特別意見,即正式發布施行。該草案內容可自衛生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或食品資訊網(http://food.doh.gov.tw)查閱。
部分黴菌在生長時天然產生對人類或動物有害的代謝物質,屬於真菌毒素,如果長期大量攝食,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影響,例如肝臟受損,甚至具有致癌性。因此,目前國際間將食品中真菌毒素污染之問題列為食品安全管理重點之ㄧ。衛生署亦十分重視此一問題,除歷年來持續加強食品業者對食品原料之品管及貯存條件之管控外,更進一步檢討研修食品中真菌毒素之限量標準,以降低國人從食物中攝入真菌毒素之機會,維護國民健康。
食品在適當條件下可能孳生黴菌。例如花生、核果、玉米、米、麥、高粱、豆類、水果、麵包等食物提供了黴菌生長所需的營養,只要在適當的溫濕度環境中,黴菌便能生長,進而可能產生毒素。為確保飲食健康,國人於購買各類食品時應注意其外觀正常無異狀,並做好妥善保存,將食物儲存於乾燥陰涼的環境中,避免受潮,注意保存期限,如果發現長黴菌的食物,應即丟棄,避免食用後,影響身體健康,如此可將安全疑慮降到最低。
目前國際食品法典(Codex)已訂定黃麴毒素在花生、杏仁等堅果類及牛乳、赭麴毒素A在麥類及棒麴毒素在蘋果汁、含蘋果汁的混合飲料之限量標準;歐盟、美國及加拿大等先進國家亦對食品中真菌毒素定有相關標準;我國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對食品中真菌毒素含量之管制,已就黃麴毒素訂定其在花生、玉米、米、高粱、豆類、麥類及堅果類、食用油脂類、鮮乳、乳粉、其他食品及嬰兒食品之限量標準。衛生署依據科學評估原則,參考國人飲食習性,彙整食品原料中真菌毒素含量相關之歷年研究調查資料,及參考國際食品法典規範,研訂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新增赭麴毒素A於米、麥類食品、棒麴毒素於蘋果汁、含有蘋果汁的混合飲料及橘黴素於紅麴色素、原料用紅麴米及使用紅麴原料製成之食品之限量標準,並經提送該署食品衛生安全諮議委員會審查完竣,俟正式發布,將可對我國食品之衛生安全及社會大眾之飲食權益,提供更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