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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擴大B 、C肝藥物給付條件 讓肝炎病人快樂做阿公及阿嬤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10-28
  • 更新時間:98-10-28
慢性肝炎一直是影響我國民健康的重要疾病,B型及C型肝炎病毒感染已被證實與肝硬化及肝癌有密切的相關性。病毒性肝炎帶原者的病人中,有部分在後來會演變成肝硬化,而其中一部分會成為肝癌患者,最終造成死亡。
為了防堵母子B型肝炎病毒之「垂直傳染」,政府自民國73年起已補助大筆的經費,對新生兒全面施打B型肝炎疫苗。雖然台灣地區兒童B型肝炎帶原率已顯著下降,但由於慢性B型肝炎患者大多數需經數十年才會發展至肝硬化及肝癌,故目前國人罹患肝癌及肝硬化的發生率仍未顯著下降。台灣目前仍約有300萬名B型肝炎帶原者,平均每年因肝癌死亡者約有5000人,肝硬化者約4000人。
C型肝炎是台灣地區肝硬化及肝癌盛行率僅次於B型肝炎排名第二之致病原因,台灣地區約有30萬人感染C型肝炎,而慢性C型肝炎約有30%會演變成肝硬化,25%會演變成肝癌。
中央健保局為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推動肝炎防治計畫提升肝炎患者的照護品質,提撥一定費用,於92年10月1日開始施行「慢性病毒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同時訂定治療用藥給付規定。由於當時之健保財務狀況,為照顧所有為疾病所苦之病患,包括為數眾多之B型及C型肝炎病患,健保資源只能先作妥適之分配,日後再考慮作階段性之開放。
中央健保局於98年10月1日實施例行藥價調整,一部分藥費節餘將使用於有實證支持治療效益的給付對象及範圍,期使病患能及早接受有效的治療,B型及C型肝炎治療藥物即為給付條件放寬的第一波。
此次B、C肝炎治療藥物給付條件放寬的內容包括:
1. B型肝炎及C型肝炎的篩選條件,可以「抽血檢驗病毒量」取代「肝穿刺」,以評估病患是否需接受B型肝炎藥物治療。
2. B型肝炎治療的給付條件:
(1)口服抗病毒藥物療程由給付18個月延長至36個月。
(2)新增HBeAg陽性之肝代償不全病患,若於36個月療程內經檢驗證明轉為陰性者,可再給付12個月。
(3)新增接受癌症化學療法,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可於化學療法前1週開始給付使用,直至化學療法結束後6個月,以預防B型肝炎發作。
(4)經使用第一線口服抗病毒藥物出現抗藥性,「合併救援治療」原來只給付第二線藥物,新增可以同時給付原第一線藥物再加上第二線藥物治療2年或再使用干擾素治療1年。例如:原來使用干安能發生抗藥性後,可以給付併用干適能2年。
3. C型肝炎治療的給付條件,將依病毒對藥物之反應區分,有別於原有固定療程4至6個月(即16週至24週),治療有效者可延長至48週,且第一次治療24週後復發者,可以給予第二次治療。
(1)有「快速病毒學反應」者,給付治療不超過24週。
(2)沒有「快速病毒學反應」,但有「早期病毒學反應」者,給付治療48週。
(3)到第12週未達到「早期病毒學反應」者,應中止治療,治療期間不超過16週。
給付條件放寬後,預計B型肝炎將有10,000人受惠,每個病患一年可省下約5萬的藥費;預計C型肝炎約有5,000人受惠,每個病患一療程(24週)可省下約14萬的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