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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民健康嚴格把關 衛生署全面檢討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12-15
  • 更新時間:112-07-04

衛生署有鑑於近期內發生之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突顯法令已不合時宜,經召開多次專家會議,同時參考近來國際食品安全法規修正情形,刻正全面檢討研修「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重點將側重於「加強進口產品邊境查驗」、「落實國內食品業者管理」、「提升檢驗效率」及「擴大食品衛生管理法之適用範圍」等多面向,並將擬定策進方案。

經召開多次之專家會議研商以後,初步修正草案已分別於本年11月30日召開之「98年度食品安全管理產業交流座談會」及12月4日召開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中,與國內食品界、學者、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相關公(協)會200多人及該署食品衛生諮議委員說明討論,規劃擬定修正重點詳見附表,以下,乃就消費大眾所關注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進行此次修法重點闡述。

鑑於先前發生進口火龍果殘留農藥不合格,業者擅自啟封販售流入市面情事,衛生署未來將要求申請先行放行之進口業者,必須提供完稅價格三倍之保證金,倘業者在獲發輸入許可通知之前,擅自啟用產品使之流入市面,除沒收其保證金外,並將於一年內暫停受理其先行放行之申請;若不合格產品流入市面未能回收銷毀,將依此次修正加重罰則,處以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

針對去(97)年進口食品攙入三聚氰胺事件,未來也將建立進口食品登錄制度,要求進口食品皆須登錄國外之製造商、我國之代理商相關資訊,以強化對進口食品的預先管控。該制度實施後,倘有業者未辦理輸入食品資訊登錄,經命限期改正而未依期改正者,將處以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另為避免業者輸入販售食品,卻以自用、商業樣品、展覽品等名義申請免驗,以規避輸入查驗之情形發生,中央主管機關除限制申請免驗者之金額、數量或次數外,對於藉此規避輸入查驗者,將處以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得停止申請免驗6個月。

倘邊境查驗之不符合案件達一定批次,則該產地相同產品,除列入加強抽批查驗外,並將被要求查明原因,提具改善計畫,於必要時,亦將進一步赴產地查核其工廠管理情形,以供日後解除進口管制及訂定其風險等級依據。

為避免違規產品之流向及其原料來源不明,影響後續追查處置,將要求業者應建立產品追溯及追蹤之系統,保存完整原料供應來源、品質保證及銷售紀錄等資料。資料至少應保留至成品有效日期後6個月。違反者經命限期改正而未依期改正者,即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該草案已登載於衛生署食品資訊網,衛生署歡迎各界針對該法修正草案內容提出建議,俾使食品安全管理更臻完善,以保障國人之健康及消費者權益。有意見者請於本(98)年12月30日前以書面方式郵寄至該署食品衛生處第一科(台北市林森北路80號3樓)收或電子郵件方式送fstzuyiwang@doh.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