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乳品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標示產品資訊,以供消費者清楚辨識。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5-13
  • 更新時間:99-05-13
有關市售乳製品因加工方式不同而產生不同產品標示之問題,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市售乳品之標示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辦理,而民眾亦可由產品標示,獲得產品資訊。如保久乳和鮮乳的相異處,主要在於加工條件不同,使其保存方式及保存條件不同,故消費者可由包裝標示得知保存方式、保存條件;調味乳部分,乃因業者調配產品配方,添加產品風味或營養,則須依食品實際情形,標示於成分欄中。如有標示不符規定者,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局再次呼籲乳品業者,請依法確實標示,提供民眾更明確之消費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