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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至今尚未核准任何燙睫毛之產品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7-13
  • 更新時間:99-07-13
按「燙髮劑」列屬含藥化粧品管理,應向衛生署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販售,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為安全使用燙髮藥水及防止副作用發生,以保護消費者,衛生署規定燙髮藥水僅限用於頭髮,不得作其他用途,製造業者應依循衛生署之規定,於燙髮藥水之標籤、仿單或包裝加刊使用注意事項,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美容美髮業者亦勿擅自將燙髮藥水使用於消費者之睫毛上,如有造成消費傷害,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向業者求償。
至目前為止,衛生署尚未核准任何用於燙睫毛之產品,衛生署已責成各地方衛生機關依法加強查處,並呼籲消費者在選購燙髮藥水時,應切實依照說明書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使用,不得使用於頭髮以外之部位,以避免副作用發生。民眾如因購用之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衛生署所建置「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doh. gov.tw,通報專線:02-2358-7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