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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的若干迷思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7-20
  • 更新時間:99-07-20
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十五年以來,已經成為我國重要的社會安全制度,並且與民眾的生活密不可分,但是民眾往往忽略了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本質的不同,而對於全民健康保險產生了若干的迷思,成為影響推動健保改革的阻力,所以有必要從社會保險的原則談起,藉以破除這些迷思,建立民眾清楚的全民健保觀念。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間的共通之點在於藉由大數法則來共同分擔風險,而其相異之處,諸如社會保險重在增進社會安全,不同於商業保險以追求利潤為重;社會保險講求量能付費,不同於商業保險依風險計費;社會保險之給付一視同仁,不同於商業保險依其保費高低而有所差異;社會保險多為強制保險,不同於商業保險由民眾自由投保;社會保險對於合乎保險資格一律納保,不同於商業保險視其風險得以拒保。且在社會保險制度裡,政府之職責較重,有時必須承擔最後的財務責任。

健保應該保大不保小?
每當健保財務吃緊時,就有人主張健保應該只保大病,而不該保感冒、蛀牙之類的小病,這樣的主張確實可以有效節制健保的支出,但是對於弱勢的民眾而言,一些小病的醫療支出,都可能是經濟上非常大的負擔,如果健保只保大病不保小病,就無法照顧到弱勢民眾的就醫權益,並達到增進社會安全的目的;況且對於簡單或所謂輕微的疾病加以治療,可以治癒或避免成為重病的機會甚大,也有可能節省下更多惡化成重病時的醫療支出,所以世界各國對於社會性的健康保險大多是大小病通保,且在保險的趨勢上,在疾病發生前的預防保健也選擇成本低、效益高者給付。另外,愈是大病,愈有可能投入很多的資源,但病人卻往生,從個人或社會的觀點,理賠的效果為零,此與其他保險理賠後,理賠的金錢或物品仍具有一定的價值,在本質上有很大的不同。

停辦健保可以減少醫療支出?
目前民眾以健保身分就醫非常方便,又因為健保的支付方式是由第三人付費,的確可能造成民眾過度使用醫療資源的問題,所以有人以為停辦健保,就不會有浪費醫療費用的情形,醫療支出就會減少。
然從另外一方面來看,全民健保是強制性社會保險,而且在單一保險人的制度下,健保局是醫療服務的獨買者,議價能力遠大於個人,透過與醫事服務提供者的協商,在有限的資源下,保險人所能提供的給付項目更具效益,而且藉由各種審查機制的進行,反而更能有效的控制醫療費用的支出;反之,如果我們停辦了健保,沒有健保局審核品質及控制醫療費用的成長,民眾更將無從瞭解所需的醫療項目、品質及價格,醫療費用的成長一定更為可觀,甚至超乎我們的預期。
如果以實施健保的前後十年國民醫療保健支出(national health expenditure)來作比較,根據統計資料顯示,健保開辦前十年的國民醫療保健支出成長了280%,但健保開辦後十年的國民醫療保健支出則只成長了71%,恰可證明實施健保能有效的控制醫療支出的成長,而且其他國家的實證資料也是如此。

健保虧損是健保局經營不善?
社會保險不同於商業保險以追求利潤為目的,假如健保局以追求利潤為目的,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每年調高保費,減少保險的給付支出,自然可以創造出可觀的盈餘,但民眾絕對無法接受這種作法。
健保財務收支以年度平衡為原則,近年來,在醫療支出不斷增加,保費收入卻成長緩慢之狀況下,費率平衡機制常因各種因素難以落實,例如醫療支出總額主要係由各界代表所組成的健保費用協定委員會決定,而費率卻是由衛生署報請行政院核定,兩者均不由健保局決定。在保費不能漲、給付又不能少的情況下,自然造成收支逆差。當然健保局仍有追求更好的努力空間,但若全將健保虧損歸因於健保局經營不善,對長期為健保努力的健保局員工並不公平,我們必須再強調一次,社會保險的目的在於追求社會安全,並不是追求利潤。制度好不好,不應只由是否虧損評定,而是由每人醫療支出及國民健康水準與其他國家比較,這方面台灣是名列前矛,而為各國所稱讚。

繳保費較多者應得到較好的醫療照顧?
全民健保為風險分攤、「自助、互助」且財務應自給自足之社會保險,目的在於保障社會安全,與坊間私人(商業)保險不同,私人保險係對不同風險程度之被保險人收取不同之保費,並視被保險人繳交保費高低,提供不同程度之醫療照護,其目的在於控制風險與追求利潤,與全民健保差別甚大。若以繳納保費之高低,進而決定其醫療照護等級,對於經濟相對弱勢繳不起保費之民眾,就無法獲得完善的就醫保障,此與全民健保自助互助以保障全民就醫權益之精神相違背。

少利用健保資源者應繳較少的保費?
全民健保係具有「自助、互助」精神及危險共同分擔功能之社會保險制度,並由全體被保險人依「量能負擔」原則繳交保險費,講求社會的公平,同樣的所得,負擔相同的保費,所得較高者,負擔較多的保費,並不會針對個人的風險高低而增減保費,但在患病就醫時,都是得到相同的醫療照護,並不同於商業保險,依其付費高低而享受不同的醫療給付。
所以,以使用醫療資源多寡來決定保費高低,有違社會互助精神,且對於真正有醫療需求者,並不公平;另外,未使用或少利用健保醫療資源者,如果可以少繳甚或免繳保險費,並不符社會保險共同分擔群體危險的原則,健保財務恐無法維持平衡,無法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更有甚者,今日少用健保,何能保證他日不是重症高利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