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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良署長「給長庚朋友們的公開信」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8-12
  • 更新時間:99-08-12
建立良好、完善的醫療體系、提供民眾優質的醫療服務,進而追求全民的身心健康,是衛生署的職責。近來,長庚醫院將該院和醫師的法律關係解讀為合夥駐診拆帳一事,因其攸關整體醫療體系之正常發展,本人認為有釐清之必要,爰特此澄明。
我國的醫院設立與管理制度與美國並不相同。所以,長庚醫院與其醫師的關係也不能用美國之「開放醫院制度」來相比較。所稱「開放醫院制度」,係由醫師採獨立開業,再與多家醫院特約來提供其診治病人之住院醫療服務,是以,美國醫師多自稱「某某醫師」,而非為「某醫院醫師」。而長庚醫院的醫師依醫院之規定,不得自行在外開業或兼差,此與美國「開放醫院制度」大不相同,且美國此種制度在世界各國中也為特例。
再從保險給付面而論,我國亦與美國大不相同,美國之「開放醫院制度」下,保險公司將診察費與住院治療相關費用分別給付予醫師及醫院;而長庚醫院所稱之拆帳方式,則是由健保局將病人治療產生之所有醫療費用(含醫師診察費)全部給付予醫院後,再由醫院依據其薪資之計算方式分配給醫師。此種給薪方式並無不可,但原則上,醫師與醫院之關係仍屬僱傭。此外,長庚醫院為其醫師開立所得稅扣繳憑單時,由其給予醫師之淨所得中,再行扣除20%之執行業務成本,這與診所負責醫師需自行承擔人事、房屋、水電等營業成本完全不同,因為這些執行醫療業務成本已經由醫院加以攤提。所以,長庚醫院的醫師在申報所得稅時,如果可以從其淨所得中再扣除20%之執行業務成本,將對其他醫療機構形成不合理、不公平之競爭環境,對其他依法納稅的國民亦不公平,最終影響的仍是國民的就醫權益。
其次,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對於醫師人力已明定,綜合醫院每10床應設置醫師1人以上。又「新制醫院評鑑基準」包括「制定合理之醫師人事考核辦法及升遷制度」、「訂定合理之醫師基本薪資制度」。「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基準」中「明訂有專任主治醫師教學獎勵辦法或措施,並能夠落實執行以鼓勵專任主治醫師投入教學活動」等,再再揭示醫院與醫師應為僱傭關係。因此長庚醫院對待其醫師視同夥伴關係,是為其內部管理理念,而長庚醫院在符合評鑑規定下,也可自行訂定醫師的合理薪資制度,例如拆帳制度。換言之,拆帳是支付薪資的一種方式,與是否為合夥關係或僱傭關係無關。但是,如果長庚醫院對外主張與醫師為合夥關係,則醫師無基本薪資,就可能違反前開評鑑基準,進而影響該院評鑑結果合格與否。此外,在概念上,合夥是有共同出資經營事業並共負盈虧,再依醫療法規定,醫療財團法人亦不得與他人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所以,長庚醫院在精神上可視醫師為夥伴,但體制法令上醫師則為雇用。
總體而言,衛生署對於維護合理公平之醫療執業環境,及導正偏頗的醫院管理制度是責無旁貸。長庚醫院是全國最具規模的醫療服務機構、管理經營績效卓著,是眾多醫療院所效法學習的對象。該院在全民健保實施前,率先廢除民眾住院收取保證金之規定,在提供民眾的醫療照護服務亦有良好表現,令人激賞。但在若干的醫院管理方面,則有便宜行事、曲解法令之情事。衛生署身為衛生主管機關多年來未能積極予以導正,造成醫院未能及時修正致滋生困擾,為此,衛生署願向國人至表歉意,未來並將致力檢討改善,並持續為全民做好把關。如醫療機構經查證確實有不符法規之情事,必將依規定予以論處,以守護民眾的健康及就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