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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第11條修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3-06-27
  • 更新時間:103-06-27
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在立法院各位立法委員、專家學者及醫藥相關團體共同努力下,已於今日(103年6月2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共同保障民眾就醫權益與用藥安全,讓藥師得以享有符合憲法保障之工作權益。
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條文(如附件)係依行政院版本酌予文字修正,文字修正重點如下:
一、 說明欄增列第5款之說明,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二、 增訂第2項規定,對於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本法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須送請總統公布後生效,本部將儘速研議訂定相關辦法,以利後續業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