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文件之次日起60日內。 二、審議申請日,以收受審議申請書日期為準。 三、郵寄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局郵戳日為準。 法條依據: 國民年金法第5條第2項規定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