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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案件-申請人如不服本部爭議審議之審定結果,有無其他救濟管道?

  • 資料來源: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 建檔日期:106-02-06
  • 更新時間:106-02-06

爭議審議係訴願前置之行政救濟程序,故經爭議審定後,申請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審定書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審定書影本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如仍不服訴願決定,可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