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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案件-哪些團體或個人對哪些事項可以提起爭議審議?

  • 資料來源: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 建檔日期:106-02-06
  • 更新時間:107-11-28
  1.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條及第3條之規定,保險對象、扣費義務人、投保單位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就下列全民健康保險事項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依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規定申請審議。審議之申請,以保險對象、扣費義務人、投保單位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為申請人。
  2. 投保單位得依其所屬保險對象之請求,代為辦理申請。
  3. 提起爭議審議申請事項:
    (一)關於保險對象之資格及投保手續事項。
    (二)關於保險對象投保金額事項。
    (三)關於保險費、滯納金及罰鍰事項。
    (四)關於保險給付事項。
    (五)關於特約管理事項。
    (六)其他關於保險權益事項。
  4. 提起爭議審議前應注意事項:
    (一)有無健保署核定文件(如公函或保險費繳款單)
    (二)如對健保署原核定文件內容不清楚,請先依原核定文件所載電話洽詢健保署承辦人員。
    (三)如需健保署連絡電話,可查詢健保署網站(http://www.nh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