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逾期申請者:申請人申請審議,應於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達到之次日起60日內提起之,按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準用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申請審議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2、逾期未補正者:未附申請書或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申請人應於20日內補正,按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準用第1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1、逾期申請者:申請人申請審議,應於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達到之次日起60日內提起之,按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準用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申請審議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2、逾期未補正者:未附申請書或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申請人應於20日內補正,按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準用第1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應為不受理之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