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2條規定:爭審會對爭議案件之審定,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最長不得逾3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7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於審議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2條規定:爭審會對爭議案件之審定,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最長不得逾3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7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於審議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