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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藥品政策會議-大會結論

  •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
  • 建檔日期:104-03-06
  • 更新時間:106-06-27

議題一、「確保藥品供給穩定性」: 
(一)食藥署定期將經常欠缺且無可替代之藥品品項,提供健保署考量列為必要藥品,擬訂有效的鼓勵及管理策略,並採更高角度研議缺藥問題。 
(二)在缺藥議題上,政府機關與廠商為合作夥伴關係,應維持積極、彈性機制,鼓勵廠商提前通報。 
(三)對不合經濟效益之必要性藥品,研議更適合之生產或供應方式。 
(四)罕病認定應不排除非遺傳性疾病,並應就經費來源全盤考量另行研議,同時應準備如現行經費、藥證狀況等相關背景資料作為參考。 
(五)研議「國外認定且上市為孤兒藥,但國內非為罕藥者」之審查機制及相關輔導措施。 

議題二、「提升藥品品質與用藥安全」: 
(一)對於特殊族群之藥事照護,研訂指導手冊或說明書等,由衛福部相關單位共同辦理。 
(二)建議衛福部跨單位協調推動原包裝給藥、改善藥品仿單易讀性等,讓消費者獲得更透明之用藥資訊。 
(三)持續推動藥品安全監視及風險管理、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ADR),且不限於新藥。 
(四)對於藥物主管機關所定提升藥品安全及有效性政策上,建議衛福部考量給予適度健保誘因,並協調其他部會,如經濟部、科技部等,提供產業升級之相關協助。(暫無共識) 
(五)有關是否鼓勵使用學名藥且是否繼續討論部分,仍有不同意見。 
(六)建議對於人力不足是否影響藥品品質之管理,進行深入評估。 

議題三、「增進民眾使用創新新藥之可近性」︰ 
(一)建議食藥署提高正式人力比率,提升審查能量,並加強人員培訓。 
(二)藥品以我國為國際間第一個上市,且臨床有需要而尚未滿足(Unmet Medical Need)的新藥(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或為治療時特定疾病之第一個新藥(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其支付價格之訂定,從「參考市場交易價」、「參考成本計算法」、「參考治療類似品之十國藥價」等方法擇一核價。 
(三)有關合理有效引進新藥部分,建議健保署擇期召開會議檢討新藥給付制度,並與消費者溝通。 
(四)持續推動優良審查規範(Good Review Practice,GRevP)、優良送審規範(Good Submission Practice,GSP),培訓專業人員。 

議題四、「提升藥品給付效益,減少醫療浪費 」: 
(一)辦理非處方藥(指示用藥)之轉類審查,增加其品項及取得性,建立完善民眾用藥安全教育,提升民眾自我照護能力。惟自我用藥須有配套措施。 
(二)指示用藥給付是否有充足法源,應進一步檢討修正。 
(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否有充足法源,亦應進一步檢討修正。 
(四)是否繼續推動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釋出,宜審慎研議並與社會對話。 
(五)是否檢討調整藥品部分負擔機制,宜取得各界共識。 
(六)為尊重廠牌別價值及民眾選擇權,是否以漸進方式,針對健保收載15年以上藥品或新藥是否建立差額負擔機制,並循健保法修法程序推動,須審慎研議及全面溝通。 
(七)為減少不必要之用藥,持續研議減少藥品浪費之制度改革。 

議題五、「提升健保支付效率,引導資源合理分配」: 
(一)為確保藥價調查資料之正確性,請健保署持續針對不實申報情事進行處理,並強化資料之完整性。 
(二)為政策之延續性,藥費支出目標制是否繼續試辦,或交由健保會研議正式辦理,由主管機關徵詢各界意見,予以決定。 
(三)藥價差之議題,是否研議多元支付價、三合一藥價支付制度或其他方式之可行性,健保署宜持續與外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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