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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拾壹篇-罰則篇

  •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
  • 建檔日期:107-09-14
  • 更新時間:109-08-26

問一:不當領取保險給付之罰則為何?

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時,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金額處以2倍罰鍰。


問二: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如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利息,如何處理?

答: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例如未設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低(中低)收入戶、受被保險人家暴者、嚴重傷病或家庭變故..等十五款情形),或被保險人經濟能力超過一定基準者 (年所得50萬元或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500萬元),如未依期限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書面通知限期繳納而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問三:國民年金法所定之罰鍰,由何機關處罰?

答:國民年金法所定之罰鍰,由保險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負責辦理。


問四:流浪漢如沒有加保也沒有給予處罰,是否會造成民眾參加國民年金之意願低落?

答:國民年金保險是採取柔性強制納保,考量部分被保險人可能因目前經濟狀況而無力負擔保費,逾期未繳納保費者,不會像健保及勞保制度加徵滯納金,但基於公平原則仍須負擔少許利息,且無力一次繳納保費者,也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國保被保險人欠繳保費,並沒有罰則,只是欠繳保費期間可能無法領取保險給付,不能享有國民年金的保障。


問五:被保險人的動產或不動產超過什麼標準,其配偶不適用連帶繳納保險費罰鍰的規定?

答:

  1. 被保險人個人年所得總額合計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
  2. 被保險人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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