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身心障礙給付篇
問一:國保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有幾種?
答:有身心障礙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二種。
問二:身心障礙年金之請領條件為何?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1.被保險人於國民年金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2.被保險人於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所患傷病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心遺存重度以上障礙,並經合格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問三:被保險人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請領規定,可否同時請領二個保險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答:不可以,僅得擇一請領。
問四:哪些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不需再至醫院評估無工作能力,即可申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答:
1.身心障礙證明之障礙類別及等級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無工作能力者,視為無工作能力,無須再至醫院進行評估。
2.參考下表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
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
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
障礙類別 |
障礙等級 |
評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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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平衡機能障礙而無法坐起者,因無法坐起工作能力顯已低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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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障礙 |
一般肢體障礙 |
極重度 |
因需同時具有上肢、下肢、脊柱或其他神經系統中二項以上重度以上障礙,方屬極重度,工作能力顯已低下者。 |
其他神經系統 |
重度 |
若無人幫助,將完全依靠輪椅或終日臥床,工作能力顯已低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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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障礙 |
極重度 |
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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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
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間,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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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心臟 |
極重度、重度 |
1、重要器官失去功能之殘障認定標準,已考量(1)其機能遺存極度或顯著障礙。(2)有無工作能力。(3)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4)需他人扶助之情形等四要項,心臟、肝臟及呼吸器官之極重度與重度等級均達生活自理能力喪失,無法自理,需家人周密照顧者。 2、造血功能障礙,重新鑑定期間:二年,重度等級評定標準為無法負荷日常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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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 |
極重度、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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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
極重度、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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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造血機能 |
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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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 |
極重度 |
完全臥床,無法照顧自己飲食起居,無法與他人溝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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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症 |
極重度、重度 |
記憶力極度或重度喪失,自我照顧能力喪失,需要完全依賴他人養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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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閉症 |
極重度、重度 |
無法發展出工作能力,需仰賴他人照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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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色體異常 先天代謝異常 其他先天缺陷 |
極重度 |
因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而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染色體異常而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之極重度智能不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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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
因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而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染色體異常,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至未滿六歲之間之重度智能不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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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精神病患者 |
極重度 |
職業功能、社交功能、日常生活功能退化,需完全仰賴他人養護或需密切監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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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
職業功能、社交功能退化,需施以長期精神復健治療,以維持其日常生活最基本自我照顧能力,並需他人監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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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 |
極重度 |
為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而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罕見疾病,而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之極重度智能不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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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
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而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罕見疾病,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至未滿六歲之間之重度智能不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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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障礙 |
極重度、重度 |
其中一種障礙類別符合上開表列者。 |
表二: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
障礙類別 |
障礙等級 |
評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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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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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 、心智功能 |
意識功能 b110 |
極重度 |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植物人極重度。 |
智力功能 b117 |
極重度、重度 |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智能障礙、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及罕見疾病者極重度、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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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心理社會功能 b122 |
極重度、重度 |
1、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自閉症之極重度、重度;評定時應符合障礙類別編碼及國際疾病碼299.0、299.00、299.01。 2、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慢性精神病患者極重度、重度;評定時應符合障礙類別及國際疾病碼295、295.*、295.**、296、296.*、296.**、297、297.*、298、298.*。 3、國際疾病碼請參照附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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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功能 b144 |
極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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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失智症極重度、重度;評定時需符合障礙類別及國際疾病碼290、290.*、290.**。 2、國際疾病碼請參照附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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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動作功能b147 |
極重度、重度 |
1、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自閉症極重度、重度;評定時需符合障礙類別及國際疾病碼299.0、299.00、299.01。 2、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慢性精神病患者極重度、重度;評定時應符合障礙類別及國際疾病碼295、295.*、295.**、296、296.*、296.**、297、297.*、298、298.*。 3、國際疾病碼請參照附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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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功能 b160 |
極重度、重度 |
1、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慢性精神病患者極重度、重度;評定時應符合障礙類別及國際疾病碼295、295.*、295.**、296、296.*、296.**、297、297.*、298、298.*。 2、國際疾病碼請參照附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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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認知功能 b164 |
極重度 |
1、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失智症之極重度、重度;評定時應符合障礙類別及國際疾病碼290、290.*、290.**。 2、國際疾病碼請參照附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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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功能b167 |
極重度 |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自閉症極重度、重度;評定時應符合障礙類別及國際疾病碼299.0、299.00、29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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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眼 、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平衡功能b235 |
重度 |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平衡機能障礙重度 |
第四類循環、造血 、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心臟功能b410 |
極重度、重度 |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心臟極重度、重度;評定時應符合障礙類別編碼,且身心障礙鑑定報告之活動參與與環境因素總分需大於九十分。 |
血液系統功能 b430 |
極重度、重度 |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造血機能重度;評定時應符合障礙類別編碼,且身心障礙鑑定報告之活動參與與環境因素總分需大於九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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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功能b440 |
極重度、重度 |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極重度、重度;評定時應符合障礙類別編碼,且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之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總分數需大於九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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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系統結構 s430 |
重度 |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極重度、重度;評定時應符合障礙類別編碼,且身心障礙鑑定報告之活動參與與環境因素總分需大於九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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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肝臟結構s560 |
極重度、重度 |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極重度、重度;評定時應符合障礙類別編碼,且身心障礙鑑定報告之活動參與與環境因素總分需大於九十分。 |
第七類神經、肌肉 、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關節移動的功能 b710 |
極重度、重度 |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肢體障礙一般肢體障礙極重度或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及罕見疾病極重度、重度。 |
肌肉力量功能 b730 |
極重度、重度 |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肢體障礙一般肢體障礙極重度或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及罕見疾病極重度、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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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肉張力功能 b735 |
重度 |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肢體障礙其他神經系統障礙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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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隨意動作功能 b765 |
重度 |
對照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之肢體障礙其他神經系統障礙重度。 |
問五:身心障礙年金之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答:
1.加保期間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保險年資每滿1年,按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2.月給付金額未達基本保障額度5,437元(自113年1月1日起)者,如無下列情形條件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至死亡為止: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該期間之保險費有應繳納而未繳納情形。
(3)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例:
1.參加國保年資10年,不幸因故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19,761元×1.3%×10年=2,569元(不足5,437元)
每月核發身心障礙年金5,437元
2.參加國保年資35年,不幸因故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19,761元×1.3%×35年=8,991元
每月核發身心障礙年金8,991元
問六: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時,如以前具有勞保年資者,可否併計?
答:被保險人具有勞保年資者,勞保局將依被保險人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
問七: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條件為何?
答:
1.加保前已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申領前3年內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無下列情形之一,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5,437元(自113年1月1日起):
(1)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
(2)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3)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4)財稅機關提供被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5)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於年滿65歲之前,不得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但於年滿65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問八:已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年金之被保險人,需定期重新鑑定身心障礙等級嗎?
答:被保險人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其身心障礙等級之認定標準,與身心障礙證明一致,故是否需定期鑑定,應視個案身心障礙鑑定結果而定。若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種類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且無須重新鑑定者,即無需重新鑑定。惟勞保局每5年將再查核身心障礙程度。
問九:身心障礙診斷書證明,所需複檢費用由誰負擔?
答:由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負擔。
問十: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檢附身心障礙相關文件時,是否核發年金給付?
答:未依規定檢附身心障礙相關文件時,年金給付應暫時停止核發。
問十一:申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如障礙程度減輕,何時停止核發?
答:申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後,障礙程度減輕至不符合請領身心障礙年金規定時,自合格醫院出具之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問十二:保險人(勞保局)審核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認為有複檢必要時,是否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誰負擔?
答:保險人(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費用由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基金支付。
問十三:國民年金開辦後,原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是否繼續辦理?如不繼續辦理,則重度以上身障者可申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5,437元,那中度與輕度者該如何?
答: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開辦後,並不影響民眾申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權利,但是申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得重複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包含「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由於「身心障礙年金」之核發對象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因此未符合請領條件之身心障礙者(如輕度、中度之身心障礙者),仍得依規定申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問十四:身心障礙者已領取低收入戶之極重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在國民年金開辦後,可否同時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答:不可以,相關社會福利津貼(包括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僅能擇一請領。即其可選擇繼續申領原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是改向勞保局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問十五:如國民年金開辦前已重度身心障礙,並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於國保開辦後會不會就沒了?
答:如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前已重度身心障礙,若改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同時符合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請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例1:王小明目前持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並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9,485元/月(113年1月起),國民年金開辦後如符合第35條規定可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惟因其現行領取之生活補助較多,可選擇繼續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另王小明係為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其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例2:張阿三目前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並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9,485元/月(113年1月起),國民年金開辦後,如符合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得擇一請領。如改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於65歲時得按保險年資擇優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問十六:農保與國保在身心障礙給付方面之差別為何?
答:現行農保被保險人若於未滿65歲前有重度身心障礙情事,致無從事農作能力,於請領身心障礙給付後應退農保,且65歲後亦不得再請領老農津貼。相較之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於加保前或加保後,若致重度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時,可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5,437元(自113年1月1日起)或依投保年資計算其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且於年滿65歲時,亦可擇優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因此,國保對於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之被保險人,確能提供較農保為優之保障。
問十七:如何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答:只要去勞保局或各地辦事處索取或至勞保局網站(www.bli.gov.tw)下載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攜帶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至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工作能力,醫院會於評估後5日內幫你把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寄給勞保局,您只要自行填妥身心障礙年金申請書並黏貼存簿封面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後,直接寄給勞保局,就完成申請了,勞工保險局審核通過後,會按月轉帳核發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月5,437元(自113年1月1日起)。
問十八:評估有無工作能力是否到任何醫療機構均可受理?
答:不是,評估有無工作能力必須要到衛生福利部指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之醫療機構,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