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為何?
答:112年1月1日被保險人保險費負擔金額(月投保金額19,761元、費率10%、國民年金保險保費總額1,976元)如附表
被保險人身分 |
政府補助比率(金額) |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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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
地方 |
|||
一般民眾 |
40%(790元) |
0 |
60%(1,186元) |
|
替代役役男 |
100%(1,976元) |
0 |
0 |
|
低收入戶 |
0 |
直轄市:100%(1,976元) |
0 |
|
35%(692元) |
縣(市):65%(1,284元) |
0 |
||
中低收入戶 |
0 |
直轄市:70%(1,383元) |
30%(593元) |
|
35%(691元) |
縣(市):35%(692元) |
|||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
0 |
直轄市:70%(1,383元) |
30%(593元) |
35%(691元) |
縣(市):35%(692元) |
|||
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 |
0 |
直轄市:55%(1,087元) |
45%(889元) |
|
27.5%(544元) |
縣(市):27.5%(543元) |
|||
身心障礙者 |
極重度及重度 |
100%(1,976元) |
0 |
0 |
中度 |
70%(1,383元) |
0 |
30%(593元) |
|
輕度 |
27.5%(544元) |
27.5%(543元) |
45%(889元) |
|
註: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0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110年1月27日公布施行,國保保費全額由政府負擔,經費由主管機關(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
問二: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率為何?
答:112年1月1日起國民年金保險費率為10%,並依精算結果每二年調高0.5%至上限12%,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問三: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為何?
答:
1.國民年金保險開辦第1年,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即97年之基本工資新臺幣17,280元)為月投保金額;當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月投保金額。
2.由於97年10月至103年9月之CPI累計成長率達5.8%,故本部依法公告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新臺幣17,280元調整為新臺幣18,282元。另103年10月至111年9月之CPI累計成長率達8.09%,故自112年1月1日起月投保金額依法調整為新臺幣19,761元。
問四: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最低生活費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如何計算?或可從何處查詢金額?
答:
1.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5%以上時調整之。
2.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網址:https://www.stat.gov.tw/cp.aspx?n=3914,點選「平均每人月消費」統計表),最近一年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所計算出。113年最低生活費及111年平均消費支出如下表:單位:元
|
台北市 |
新北市 |
桃園市 |
台中市 |
台南市 |
高雄市 |
台灣省 |
金門縣 |
|
最低生活費 |
19,649 |
16,400 |
15,977 |
15,518 |
14,230 |
14,419 |
14,230 |
13,653 |
|
最低生活費1.5倍 |
29,474 |
24,600 |
23,966 |
23,277 |
21,345 |
21,629 |
21,345 |
20,480 |
|
最低生活費2倍 |
39,298 |
32,800 |
31,954 |
31,036 |
28,460 |
28,838 |
28,460 |
27,306 |
|
111年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
24,574 |
||||||||
111年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
36,861 |
問五: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審核標準?
答: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113年審核標準參考資料如下表:
地區 補助基準 |
台北市 |
新北市 |
桃園市 |
台中市 |
台南市 |
高雄市 |
台灣省 |
金門縣 連江縣 |
113年最低生活費 |
19,649 |
16,400 |
15,977 |
15,518 |
14,230 |
14,419 |
14,230 |
13,653 |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者,補助保費70% |
≦24,574 |
≦24,574 |
≦23,965 |
<23,277 |
<21,345 |
<21,629 |
<21,345 |
<20,480 |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補助保費55% |
24,574 ∫ 36,861 (不含) |
24,574 ∫ 32,800 (不含) |
23,965 ∫ 31,954 (不含) |
23,277 ∫ 31,036 (不含) |
21,345 ∫ 28,460 (不含) |
21,629 ∫ 28,838 (不含) |
21,345 ∫ 28,460 (不含) |
20,480 ∫ 27,306 (不含) |
註:111年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4,574元。 111年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為36,861元。 |
問六:如果國民年金保險加保期間不滿一個月,則保險費如何計算?
答:
1.保險費之計算,自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日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日止。保險效力開始、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未全月加保者,依實際加保日數按每月30日比率計算保險費。
2.被保險人應負擔保險費未達全月份保險費金額時,保險人得於累積達全月份保險費金額後,於下次計算保險費時一併結算。但1年至少應寄發一次繳款單。
3.如民眾於113年1月11日由舊公司申報退出勞保,之後又在113年1月14日申報參加勞保,1月12日、13日因勞保中斷而被納入國保,以一般被保險人身分計算,113年1月份須繳納79元的國保保費(月投保金額19,761×保險費率10%×自付比率60%×2/30=79元),保費繳納後會累計2/30個月的國保年資。
問七:計算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全家人口」包含哪些人?
答:
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但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7)免除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
前項第2款所定無扶養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
問八:計算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家庭總收入」包含哪些收入?
答:
1.家庭總收入係準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及第5條之3規定辦理。包含全家人口之(一)工作收入、(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三)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2.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113年1月1日起調整為27,470元)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55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但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予列計。
問九: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保費補助條件,為何以家戶總所得之審核標準來認定?
答: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所採計之保費補助資格認定條件,主要是以被保險人之家戶總所得來認定,此係考量民法規定,夫妻、父母、子女等直系血親互負扶養之義務,爰被保險人是否為經濟弱勢者,需考量整體家戶所得,另因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審核標準,僅考量家戶總所得,並無考量家庭財產部分(例如動產、不動產),爰其標準已較社會救助認定寬鬆。
問十:家庭總收入中之工作收入,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係依基本工資核算,「工作能力」如何界定?
答: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同一家庭以1人為限)。
5.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7.受監護宣告。
問十一:經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戶籍遷徙,是否應重新申請?
答:各級政府負擔之保費,係依被保險人當月底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準。故申請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如戶籍遷出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區域時,應重新提出申請,惟如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遷徙時,得不用重新申請。
問十二:經核定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是否須每年重新申請一次?
答:如補助資格未變更且戶籍未遷離該直轄市、縣(市)區域時,得免重新申請。惟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少每2年定期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認定清查,如發現資格不符者,應自次月起,停止補助保費。
問十三:替代役男之保費繳納原則?
答:
1.國保主要納保對象為年滿25歲至未滿65歲,未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相關社會保險之國民,而25歲以上之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所投保之「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非屬軍人保險,非本法所排除納保之社會保險範圍。是以,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如符合國民年金法第7條相關加保資格,自應為國民年金保險成為被保險人。
2.有關替代役男參加國保之保險費,依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之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0條規定,由政府全額負擔,經費於內政部移民署預算支應。
問十四:保險費應如何繳納?
答:收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繳款單時,於繳款期限內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繳納即可。
問十五:民眾可否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停止寄發繳款單?
答:有關本保險納保及保險費之計收,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法所為之行政行為,凡符合納保資格者,均須掣發繳款單,無法依民眾個人之要求而停止寄發繳款單。但民眾仍可向勞保局申請以電子郵件寄送電子帳單方式繳納保費。
問十六:被保險人可否預繳保險費?
答:可以,被保險人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預繳保險費,預繳期限最長1年。
問十七: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所繳保險費,可否退還?
答: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所繳保險費,不予退還,但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所溢繳或誤繳的保險費,則可以退還。
問十八:被保險人如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是否會被處罰?
答: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收繳,如逾期未繳納保險費,不會加收滯納金,但須加收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為自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以每年1月1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利息。又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利息,其按月核計應繳納利息金額於新臺幣30元以下者,免徵其利息。惟被保險人若有保費欠繳情形,將影響日後領取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相關權益。
問十九:家庭主婦本身沒有收入來源,如何繳納保險費?
答: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及利息,於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即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但配偶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問二十:一時找不到工作、家裡貧窮者或無力繳納保險費及利息,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如何繳納?
答:
1.低收入戶,其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等收入較低者,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費。
3.身心障礙者依障礙程度,可免繳保費或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費。
4.失業或一時繳不出保費者,如所欠繳保費總額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且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
例:周小姐26歲因尚就讀某校研究所,沒有工作收入,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欠繳累計達1年,且符合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相關規定,則周小姐可填具分期或延期繳納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份證背面影本,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
問二十一:不繳納保險費會有何影響?
答:國民年金係採柔性強制納保,即不繳納保險費者不罰,但如有超過繳費期限10年以上的欠費未繳不計入保險年資之保險年資之情形,將無法享有各項年金給付之基本保障 (老年4,049元或身心障礙5,437元)之優惠,且若於請老年年金或身心障礙年金事故前一年有保險費或利息未繳納情形,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逾期才繳清者,則依法得領取之前3個月年金給付不得擇優請領。
問二十二:被保險人如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可否請領給付?
答: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之前,原則上暫不予支付保險給付。但被保險人若於請領年金給付時才申請分期繳納欠費者,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將自被保險人依限繳納第一期欠費之次月起,按實際繳納保險費月數核給年金給付,若被保險人於請領年金給付時尚未完納分期或延期繳納之欠費,則該段分期或延期繳納欠費期間的年資,將自被保險人完納欠費之次月起併入年金給付計算。
問二十三:保險人暫時不予支付保險給付期間,其保險費是否仍計收?
答:被保險人如有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情形,勞保局得暫行拒絕給付,但暫行拒絕給付期間之保險費仍應計收。
問二十四:國民年金保險費,如有逾期未繳納的保費,可否補繳?
答:逾期未繳納之保險費,可以補繳10年期間內之保險費及利息,惟如逾期未繳納的保費逾10年以上,僅得請求補繳最近10年之保險費及利息,並可計保險年資,超過10年部分,即不得請求補繳,保險年資亦不得併計,但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併計保險年資。
例:國民年金開辦時老李年滿47歲,迄年滿65歲時,均未繳納保險費,時間長達18年,如要補繳保險費,其僅能補繳最近10年(55歲至65歲)之保險費及利息,前8年(47歲至55歲)之保險費不得請求補繳,年資亦不併計。
問二十五:應繳納之保險費超過10年未繳,有何影響?
答:如果沒錢繳納保險費,10年內可以按郵局利息計息補繳,不影響年資計算。但超過10年,則不得請求補繳,保險年資亦無法併計,將影響給付之權益,無法享有各項年金給付之基本保障(老年4,049元或身心障礙5,437元)。
問二十六:64~65歲期間或發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事故前1年,如有欠繳保費是否會影響權益?
答:如果民眾發現自己有欠繳保費時,請儘速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發繳款單並繳清欠費,或是於接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通知時,請於1個月內繳納,原則上都不會影響給付權益。但若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書面限期1個月內繳納欠費,逾期始為繳納者,按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3項規定,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即64~65歲時)之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其依法原得領取之A式老年年金給付(至少4,049元)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5,437元,將於前3個月暫無法享有,而僅能依保險年資領取年金給付。
問二十七:對於無實際居住於設籍地之民眾,繳費通知是否能如實送達?
答:
1.如果不住在戶籍地址(或戶籍地址不方便收件)而收不到繳款單,可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下載「國民年金被保險人通訊資料變更通知書」(通知書也可以直接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事處櫃台索取)以辦理通訊地址變更,填妥可收到繳款單之通訊地址後寄送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地址:10056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日後就可以收到繳費通知單了。
2.另本人打電話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6066、6055或6077)申請變更,經核對相關基本資料無誤,即予受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