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5條已於109年1月13日修正發布,明定申請年金給付且辦理分期繳納保險費者,其辦理分期繳納前未超過5年請求權時效的年金給付,須等到繳清全部欠費後始可一次補發,以符合社會保險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並明定自1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