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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受理照顧者防疫補償申請 2年可內申請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9-03-31
  • 更新時間:113-07-16

      衛生福利部今(31日)開放受理受隔離或檢疫者之照顧者防疫補償申請。民眾可採線上、郵寄或臨櫃等方式,向受照顧對象隔離或檢疫結束時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防疫補償金可於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2年內申請,民眾無須急於近期申辦。

      衛福部表示,自3月23日先行開放受理受隔離或檢疫者防疫補償申請,截至109年3月30日上午8時止,已有11,676件提出申請。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於照顧期間未支領薪資或未領取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也可以申領防疫補償每日1,000元。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考量,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人身自由雖未受到限制,但如雇主未給付請假期間薪資或家屬因照顧而無法工作維持生計,生活經濟將產生影響,故給予防疫補償。照顧者如原本即無從事工作(如退休、待業或家管等情形),就不符合照顧者防疫補償申請資格。

      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包括失能等級第二級至第八級者、失智者、身心障礙者中接受社區照顧服務、個人助理服務、或就讀國高中或五專前3年級者、國小學童或未滿12歲者,或者受隔離檢疫者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因確診新冠肺炎或其他因素無法工作,須由家屬請假照顧受隔離檢疫者等情形。此外,照顧者必須是二親等內的血親、姻親或者民法規定的家長、家屬。

      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副司長蘇昭如提醒,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在隔離或檢疫期間均未違反隔離或檢疫規定,才符合請領資格。倘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例如民眾於指揮中心發布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國家或地區後,仍執意前往該等國家或地區進行非必要旅遊、或者發表不實陳述,引起各界誤解,導致民眾不願配合隔離檢疫措施,對我國防疫工作執行有不利的影響等情形),不符合申請資格。照顧者同時為受隔離或檢疫者,僅得擇一請領防疫補償。受隔離或檢疫者由多位家屬照顧,每日僅得由其中一位家屬提出申請。

      衛福部呼籲,無論是受隔離或檢疫者、照顧者防疫補償,民眾均可採線上申辦以節省排隊等候時間。如有防疫補償相關疑問,可於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10時撥打免付費的1957福利諮詢專線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