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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民收容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2-07-11
  • 更新時間:112-03-02

遊民收容法令解釋

一、有關經查獲之外國籍遊民,其後續輔導工作應屬何單位權責案 外國人之入出境及居留、停留係警察機關所主管,並無輔導問題,本案所指遊民如確定為外國人,應由轄區警察機關依「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之相關規定處理;如經查已在本國設籍,則依 貴管相關規定仍由社政單位收容輔導之。 (內政部86年6月18日台內社字第8687106號函)  

二、有關台南市私立養和神經精神科診所收容之不詳姓名遊民,可否以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疑義案 依「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本注意事項所稱無戶籍人口,係指在台灣地區合法定居,未依規定申報戶籍之人口。」當事人既疑似外籍勞工,又無法證明其係在台灣地區合法定居之人口,故不宜依「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其戶籍登記。本案宜向外籍勞工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核對外籍勞工照片及資料,並請相關警察局外事室提供可能之線索,查明其身分後,再依相關規定自行核處。 (內政部87年1月23日台內戶字第8776371號函)  

三、所詢台南市私立養和神經精神科診所收容姓名不詳遊民因設籍問題影響其後續救助事宜案 查「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第2點明定:「本注意事項所稱無戶籍人口,係指在台灣地區合法定居,未依規定申報戶籍之人口。」本案如查明當事人確於台灣地區合法定居,自可依上開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補辦戶籍登記後,移請本部中區老人之家附設遊民收容所協助辦理後續收容輔導事宜。 (內政部88年10月28日台內社字第8891197號函)  

四、所詢台南市私立養和神經精神科診所收容姓名不詳遊民如何辦理設籍案 本案如無法查明當事人係於台灣地區合法定居時,自不宜依「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補辦戶籍登記。 (內政部88年12月10日台內社字第8839323號函)  

五、查獲身分不明之遊民,是否比照低收入戶以第5類身分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疑義案 1.查社會救助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有關遊民之收容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據此,有關遊民之收客輔導規定,係屬 貴管權責。 2.為協助 貴府訂定上開遊民收容輔導規定,本部於邀集各相關部會及縣(市)政府研商獲致結論並經89年11月28日台8978120號函(諒達)頒之「○○縣(市)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範例」第4條規定略以,遊民之醫療補助、諮商輔導、轉介收容、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等事項由縣(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各項工作採救助方式辦理,不受身分不明之限制。是以,有關遊民之醫療補助事宜,建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3.至遊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之類別疑義,業已轉請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卓處在案(副本諒達)。 (內政部90年8月22日台內社字第9025398號函)